烟台市牟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_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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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区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参照省农业厅《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农业局《烟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区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规制度和发展政策,按照依法规范与加快发展并重的要求,确定区级示范社认定标准。

第五条 区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机构(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规范运行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主要监督管理成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2.有完善的制度

(1)合作社章程规范,载明内容实际可行。

(2)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议事表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依法开展会计业务,积极配合、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财务审计和检查、培训等活动。

(4)积累分配机制健全,能够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设立成员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记载账户内容;可分配盈余优先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达到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

(5)生产经营服务制度配套,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各项统一服务措施,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服务机构。

(6)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能够按规定向成员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质询。(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人员分工、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要上墙。合作社活动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3.有紧密的合作

(1)合作社与成员间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和合作事项,由区级统一监制的社员证确立其合作关系。

(2)合作社主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与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以上。

4.有较大的规模

合作社成员数量较多,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区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不少于150个。工商登记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区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5.有良好的信誉

(1)合作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2)能够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级示范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1.服务功能强。合作社能够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提供统一服务,服务规范有效、记录完整。合作社实行代购代销、委托经营,对外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对内与成员签订服务合同。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超过7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80%。

组织开展贷款担保、资金互助、合作保险、“农超对接”等服务,建立合作社服务实体的可作为优选条件。

2.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业绩好,能够促进当地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量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非成员农户生产水平和经营收入有明显提高。

3.增收能力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水平高,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盈余返还比例大,持续发展能力强,对促进农民增收贡献多,成员比从事同业生产经营的非成员农民增收30%以上。

能够通过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较大增加农民收入的可作为优选条件。

4.品牌优势强。合作社统一注册产品商标,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品牌称号的可作为优选条件。

5.产品质量优。合作社主要产品执行统一的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食用农产品生产合作社能够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产品质量可追溯。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申报一次,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各镇街依据本办法要求和申报限额,从本镇街合作社中择优确定申报单位。

2.镇街农经所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指导合作社申报。

3.镇街农经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镇街农经所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推荐的区级示范社进行筛选、评审,并确认区级示范社名单。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做到进出有序、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向镇街农经所报送自查报告,由镇街农经所审查后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监测评价合格的区级示范社,继续享有区级示范社资格;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社应积极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监测或抽查,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其工作配合情况作为确定监测评价结论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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