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考核办法_社区服务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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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分为项目完成指标、项目加分指标向项目扣分指标,考核最终得分为三项指标的分值之和。
(一)项目完成指标(100分)。建筑设施指标和内部设备指标在当年10月底完成即得满分,未完成按照完成比例得分。
(二)项目加分指标。包括提前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提前完成任务的,在完成分值的基础上加1分,每超额完成1个建设任务的,在完成分值的基础上加1分。另外,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的加1分。
(三)项目扣分指标。未严格按照市局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的扣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因服务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分。
二、项目完成指标评分细则
(一)建筑设施指标(57分)
普通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150㎡(6分);有室外活动场地(3分);无障碍通道建设(3分);有统一的社区养老服务标识(5分);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卫生、消防等规定(5分);配置日间休息室、康复保健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或书画室、多功能活动室(各5分);配置卫生间(3分);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4分);消防设备齐全(3分)。
(二)内部设备指标(43分)
配置老年人休息床或沙发(5分);铺设地面防滑材料(3分);配置基本的用餐设备(5分);配置适宜老年人健身康复器材(5分);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和药品柜(5分);配置一定数量的藏书、报刊杂志(5分);配置棋牌娱乐工具(5分);配置有线电视等影视设备(5分);配置电脑及呼叫器等通讯信息设备(5分)。
三、考核方式
(一)自查。在每年10月份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评分,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二)验收考核。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底组织专项考核工作组到设施建设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