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转移联单程序_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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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环发[2010]67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完善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请领取和回收备案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程序

(试行)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领及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统一监督管理。淄博市辐射环境和危险物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危管中心”)受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危险废物转移的日常监管,对企业上报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领取转移联单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现场核查工作。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报批及审核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季度制定转移计划,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初审;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将本单位《危险废物季度转移计划》连同区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上报市危管中心;市危管中心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函告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转移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

1、转移联单的申领人:

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领联单(齐鲁石化公司除外)齐鲁石化公司在本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申领;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由齐鲁石化公司申领。

2、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提交的材料: ①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请;

②领取联单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④产废单位“环评”批准文件或“三同时”验收文件; 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⑥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

⑦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⑧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

3、初次申请:市内转移的提交上述材料中的①至⑦项;跨市转移的,由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等材料到市危管中心进行备案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提交上述材料中的①-⑧项申请办理,若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危险废物成分监测报告及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4、再次申请:若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别、处置单位和处置方式及运输单位不发生改变的,提交①-③项申请办理。

三、转移联单发放

市危管中心对企业申领转移联单的材料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发放转移联单;对跨市转移的,发函征求对方环保局意见,对方环保局同意接收并复函后,予以发放转移联单。

市内转移的,转移联单原则上发放一个月的使用量;市外转移的,转移联单的发放数量由市危管中心酌情处理。

转移联单发放时,市危管中心就领取联单企业的季度申请予以复函,将相关要求及发放的第一个月转移联单编号函告申请联单的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后两个月转移联单的发放,由申领企业将已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汇总后,对照转移计划列出本月所需转移联单的数量,向市危管中心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发放转移联单。

发放转移联单的编号将定期向区县环保局发送电子统计表格。

发放的转移联单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在编号处加盖淄博市辐射环境和危险物监督管理中心公章。

四、转移联单运行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运输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填写并运行转移联单。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区县环保局,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5、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三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三日内报送市危管中心,(同时向区县局上报复印件),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市内转移的,联单第五联报送接受地区县环保局;跨市接收危险废物的,联单第五联报送市危管中心(向所在地区县局上报复印件)。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地市区县环保局及市危管中心,并通知产生单位。

五、转移联单的送回及归档

1、领取单位在使用完联单后,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联单送交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如逾期不交或者故意隐藏的,市局在一段时间内,将不予批准其任何转移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2、转移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市危管中心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移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六、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的办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 跨省、市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企业要在签订处置合同后10日内,向市危管中心上报关于危险废物接收计划的申请,申请中要注明危险废物的类别、特性、成分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所在地区县局初审意见;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

转移程序完成后,按要求按时将转移联单送市危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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