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_山东省学生体质测试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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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健康向上的体育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促进体质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馆,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

炼。

遇有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学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完整,并科学合理使用测试结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免于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第十六条 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获得学位应当按规定修满体育课程学分,达到课程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引导和鼓励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举办全校学生运动会,并经常开展以班级、社团为单位的体育竞赛。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专职体育教师。

体育教师承担的早操、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活动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的建议,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体检结果以及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

学校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每天组织学生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开展两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

学校应当保证良好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口腔卫生知识教育,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保健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结合学生心理生理发育特点,加强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及时关注、预防和干预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知识水平与接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开展性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室内及校园应当全面禁烟,高等

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上课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以及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家长应当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培养子女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保障子女的营养和睡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学生体育活动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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