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类能源合作合 同_光伏能源管理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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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源 合 作 合 同

编 号:XXXX_ 字(2014)第 号

节能服务公司(甲方):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用能单位(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XXX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XXXXX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XXXXX咨询。

目录

1、术语和定义

2、合同文件的构成3、项目的名称、内容、目的4、项目的合作模式

5、付款条件、方式

6、项目建设

7、项目的更改

8、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质保期

10、运维条款

11、甲方的义务

12、乙方的义务

13、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4、保证金

15、违约责任

16、拆迁条款

17、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8、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9、费用的分担 20、保险

21、知识产权

22、不可抗力

23、合同解除

24、优先购买权

25、保密条款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合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MW指兆瓦,为功率单位,M 即是兆,1 兆即 10 的 6 次方,1MW 即是 1000千瓦;

1.2分布式发电指小型模块化、分散式、布置在用户附近的高效、可靠的发电单元;

1.3 EPC指Engineering(工程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即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

1.4 EMC指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设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试运行服务、质保期内的运维,与用能单位共享效益地模式;

1.5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指项目验收文件出具的次日(含起始日所在月); 1.6 项目所有权转移指按揭模式、EMC模式中节能分享期满的次日,以及乙方购买项目,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款项的次日;

1.7房屋指本合同所涉项目依附的屋顶所属的房屋;

1.8工作日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设计某个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商业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一般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项目的名称、内容、目的 3.1项目的名称: 3.2项目的内容: 3.3 进场日:

预计施工时间:

3.4项目的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提供能效,改善环境之目的4、项目的合作模式

乙方提供拥有产权的甲方认可的合格建筑物屋顶,甲方在乙方约 平方米建筑物屋顶上电池组件建设 MW(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电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乙方对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对项目所发的光伏电能拥有优先使用权。结算方式按照以下第()种模式合作:

4.1供电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节能分享期内按照同天同时段公共电价的九折即按照上一月同天同时段公共电价*同天同时段用电量*0.9的计算方式向甲方月结支付光伏电费。

4.2包年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节能分享期内甲乙双方预估乙方下一年的用电量,乙方按照预估的同天同时段用电量*同天同时段公共电价*0.8的计算方式向甲方预付下一年的光伏电费。如甲方向乙方供电全年度的发电总量,无法达到预估的用电量,不足部分,甲方于次年予以补偿。

4.3按揭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期为5年,节能分享期内按照同天同时段公共电价的 倍即 元为单价向甲方()月结 万元/()年结 万元支付光伏电费,节能分享期满电站为乙方所有。

4.4 EMC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期为12年,节能分享期内按照同天同时段公共电价的 倍即 元为单价向甲方月结 万元支付光伏电费,节能分享期满电站为乙方所有。

5、付款条件、方式

5.1 供电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每月5日前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用电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用电量确认单。在相应的用电量确认后,甲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用电量向乙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光伏电费,乙方在收到书面付款请求7日内向甲方支付光伏电费,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普通商业发票。

5.2包年模式:节能分享期开始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第一年的光伏电费,顺延年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第二年的光伏电费,以此类推。

5.3按揭模式、EMC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7日内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已确认的光伏电费向甲方预付当月的光伏电费,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普通商业发票。如结算方式为年结,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10日内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已确认的光伏电费向甲方预付当年的光伏电费,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

5.4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的相应款项的支付。

5.5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确认乙方的用电量,乙方逾期不予以确认的,以甲方确认的用电量为准。

5.6付款方式:转账

6、项目建设

6.1甲方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乙方购买该项目前甲方拥有项目所有权,并单独作为享受国家项目补贴的主体。

6.2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6.3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6.4乙方应当依照第3.3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6.5项目安装完毕后3内,由乙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7、项目的更改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甲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甲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乙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甲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乙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8、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在节能分享期到期并且乙方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的所有由甲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按揭模式、EMC模式下,节能分享期满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

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甲方移交给乙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甲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甲方应当无偿向乙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8.4在节能分享期内,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质保期

9.1 光伏组件的质保期为五年,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甲方自知道之日起5日内到场维修、整改、更换。

10、运维条款

10.1 供电模式、包年模式:由甲方负责运维。

10.2 按揭模式、EMC模式:节能分享期内由甲方负责运维,项目所有权转移后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运维,运维合同由双方另行签订,该费用以 支付,甲方有权转让运维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0.3节能分享期内,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10.4乙方为甲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甲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乙方设施和设备。

11、甲方的义务

11.1甲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11.2甲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乙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11.3甲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11.4甲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乙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11.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11.6在接到乙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11.7甲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11.8甲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11.9甲方负责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11.10其他:。

13、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3.1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3.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13.3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13.4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担保、担保人等;

13.5如乙方未及时支付光伏电费,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13.6乙方保证,乙方对本合同所涉屋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屋顶至少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共有人但甲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

13.7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涉屋顶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被列入拆迁范围等情况,在知悉房屋被拆迁的信息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

13.8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房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房屋的安全、完整;如房屋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时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房屋进行的检查;

13.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房屋。

13.10如果乙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4、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履约保证金于节能分享期届满或乙方受让项目并支付全额款项后30日内返还。

15、违约责任

15.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乙方过错造成,节能分享期相应顺延。

15.2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甲方自知道之日起5日内到场维修、整改、更换,除非该等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乙方过错造成,质量问题导致节能分享期中止,节能分享期相应顺延。

15.3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15.3.1 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房屋实际情况等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15.3.2 未按期支付光伏电费;

15.3.3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房屋,或在知悉该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甲方告知房屋被拆迁信息的;

15.3.4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

15.3.5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中止时间少于3个月),且双方协商不成,15.3.6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乙方义务的其他约定;

15.3.7乙方与甲方或甲方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5.4 乙方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5.4.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5.4.2要求本合同项下光伏电费全部或部分提前支付;

15.4.3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光伏电费,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5.4.4 项目所发电能归甲方所有;

15.4.5要求乙方承担甲方期初建设成本80%的违约金;

15.4.6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之间其他合同; 15.4.7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5.5在节能分享期内乙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乙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乙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乙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

15.6甲乙双方中有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6、拆迁条款

16.1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在涉及本协议的厂房及地面区域因甲方新、改、扩建、维修等项目,经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项目设施调整方案,得到

甲方确认后完成项目调整任务,由此发生的设备移动、拆卸、保管、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房屋如遇到拆迁问题,乙方在收到政府拆迁补偿的同时或在乙方房屋实际动工拆迁日前(以先到的时间为准)须将甲方在乙方园区内所投资的电站部分的补偿款全部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应得利益的损失。

17、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8、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8.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8.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3 因房屋及项目等造成第三方损失,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19、费用的分担

19.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9.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9.3受限于第19.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甲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以具体条款为准)。

20、保险

20.1乙方应为房屋、本项目办理保险,乙方应在甲方施工前到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屋的保险手续,保险险种、保单内容应经双方认可,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节能分享期期限,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房屋的账面金额,保单内容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限制甲方权益的条件;

20.2在项目属甲方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否则甲方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0.3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理赔,且本项目的理赔金额归甲方所有。

21、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本项目所涉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处分。

22、不可抗力

22.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

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22.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22.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22.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22.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3、合同解除

23.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23.2本合同可依照第22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23.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1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23.4 如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批复时,本协议自动解除。23.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23.6因23.1、23.2、23.4条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甲方员责拆除、取回,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甲方经乙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甲方求偿。

23.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23.8 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甲方负责拆除、取回(费用以具体条款为准)。

24、优先购买权

24.1供电模式、租赁模式:乙方有权在节能分享期开始后一年内购买该项目,购买价格按照(项目的原值-已支付的光伏电费)*0.8计算。项目的原值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24.2按揭模式:乙方有权提前购买该项目,购买价格按照(节能分享期*5*【】/节能分享期*5*12*【】的节能分享期应付金额-已支付的光伏电费)*0.8计算。

24.3EMC模式:乙方有权提前购买该项目,购买价格按照(节能分享期*10*【】的节能分享期应付金额-已支付的光伏电费)*0.8计算。

25、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25.1保密内容

25.1.1乙方对甲方的交易信息、秘密、机密、绝密等内容进行保密,包括客户渠道、客户名单、合作意向、成交和商谈的价格等;

25.1.2乙方对甲方的管理信息、秘密、机密、绝密等内容进行保密,包括财务状况、人才资料、工资薪酬、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合同范本等)

25.1.3乙方对甲方的技术信息、秘密、机密、绝密等内容进行保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资料、研发成果;

25.1.4以上信息包括未被公众所知悉的、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一切信息; 25.1.5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乙方接触到甲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和清单等应仍为甲方的财产,且甲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彻底删除或毁灭以上资料或财产在乙方的任何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废除文件等)。

25.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5.2.1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产品设计、生产及供应,知识产权归甲方所属、甲方有使用权、所有权和处置权;在未经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自己使用或允许其他任何第三方做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使用;且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5.2.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跟甲方的竞争者或有竞争可能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相类似的合作;

25.2.3乙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自本协议生效后,永久有效。25.3违约责任

25.3.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便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乙方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甲方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6、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27.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27.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7.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甲、乙双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地址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未通知方承担。

27.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铃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27.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27.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27.7本合同需加盖骑缝章。

27.8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与【】能源管理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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