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_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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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至2014学年度实训周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报告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13级公共事业管理
指导老师:符文品老师
黄开腾老师
学生:李炯辉(组长)
邓智聪
蔡罗明
何弛宇
叶子菁
易佩瑶
林俏仪
2014年5月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高等教育不断普及,高校扩招导致大学生数量的增加,使得大学生在就业遇到的问题与困难日益呈现。尤其以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特别明显,许多女大学生因自身生理特征,社会传统观念等因素,在就业中容易受到性别歧视,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也不符合人文关怀。本文通过对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受到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状,进行深刻的研究讨论,总结出原因,再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 性别歧视 原因 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很严重,其中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则更为突出。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为数众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都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感到了歧视。这种状况,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和宪法赋予女性的劳动就业权,抑制了女性潜力的充分发挥,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社会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建立,危害了社会稳定。
本文从就业歧视的概念与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案例,深入总结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政策方案。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与表现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益而进行的活动。而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总而言之,“就业歧视”就是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的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
(二)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就业歧视的基本特征是对求职者和员工区别对待。但并非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通常有三种情况不构成就业歧视:一是出于职业本身的客观、特殊需要。二是因某种临时特别情况出现需要给予的特别优待。三是因某类人群的劣势而给予特别的照顾。
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的总原则是职业的客观需要,具言之即:雇主的差别对待行为应基于合法的目的,实现目的的手段应该是适当的、必须的,目的和手段之间应当有必然的联系。凡是不符合职业的客观需要的差别对待行为即构成就业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将性别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
综上,我们认为,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是:就业时用人单位提出与职业的客观需要无关的、基于性别的提问或要求;与职业的客观需要无关的性别定岗和差别待遇;女性因怀孕而受到歧视性差别对待;不顾两性差异,一味追求绝对等同。
二、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案例
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种情况在高学历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中更为普遍。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现状 :
1、女性就业机会远少于男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聘中,大多对求职者提出性别要求。绝大多数提出性别限制的职业和职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属于具有合理性别要求的特殊职业和职位。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广告中没有明确提出性别要求,但最终还是录用男性,有人称这种现象为隐性歧视。因此,女性的就业机会远少于男性。国内某高校对某年度1068名大学本科毕业生调查结果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生一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2、人为设置女性就业障碍
与人为削减女性就业机会相伴生的是人为设置女性就业障碍。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女性提出身高、外貌气质、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与职业客观需要无关的要求,导致现实中发生了一些诸如“就业容貌歧视”和“就业身高歧视”等诉讼案例。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女性求职者明确提出婚姻和生育方面的限制。
3、女性就业中的“玻璃天窗”现象
由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求职者明确提出性别要求和限制,在使用中对男女两性员工区别对待,导致女性就业和职业生涯中出现“玻璃天窗”现象,即:女性就业者大多集中在轻型、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而女性在高科技产业中所占比例较低;女性在商业、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多由男性担任,女性职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助理、销售员、收银员等职业层次较低的岗位;女性进修、晋升的机会少于男性。这种“玻璃天窗”现象,使女性在平等地进入高级职业层、获得有职权的位置和相同的报酬,甚至在就业行业和就业类型的广度方面都受到阻碍。
4、女性在职业生涯中遭受的其他不公正待遇
(1)女性基于其特殊生理现象而产生的权益受到侵犯。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原因,在女性职业生涯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时期,即:特殊生理期、怀孕生育期、哺乳期、产假等特殊时期,并因此产生了女性相关权益。现实中,女性的这些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女性因怀孕、生育遭到解雇或降职、降级的情况,在私营企业较为严重。有调查显示:有近半的用人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而女性特殊生理期的保护则最差。
(2)男女同工不同酬。有些工作男性得到报酬,女性却没有;或同样的工作,女性得到的报酬比男性少。这种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据有关权威部门的统计显示,在我国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男女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造成了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情况,这也属于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之一。男女退休年龄不同,限制了女性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同时也损害了女性的经济利益,导致男女退休金待遇的不平等。
(二)案例案例1:2008年上海文化研究中心实习生招聘启示为例,招聘人数:3人;招聘要求:一是硕士及以上学历,党员,男性优先;二是对文化领域的人才工作、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公共文化管理方面有一定研究;三是有较强的责任心。招聘要求中的第一点就提出了男性优先的原则。这些例子不胜枚举,如被誉为中国最权威、最公正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测试,即平常通俗所说的“国考”和“省考”,也存在这一问题。
案例2:2012年11月23日,原计划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首场女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终因无法邀请到用人单位而无奈取消。但由此产生“毕业生就业难,而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更难”的话题却引起了整个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案例3:2012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院“巨人教育”楼前,刚刚本科毕业的中山大学女生郑楚然跟其它9个女孩,一边唱着改编后的《最炫民族风》,一边跳着舞,以行为艺术的方式抗议巨人教育集团因性别原因拒绝将某些工作岗位面向女生开放。这是女毕业生提起首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
案例4:今年22岁的晓景是哈尔滨商业大学某专业大四的学生,她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自己就奔波于哈市各个人才市场,可跑了近一年还是没有找到工作。“我学的是市场营销,在找工作时我发现,很多单位都明确表示不招女生,好不容易遇到一家愿意招女生的,看到我以后说,我身高不够,他们要招身高在164厘米以上的。真不明白他们招的是员工还是模特。” 从事某品牌手机销售工作的万女士说:“我们在筛选简历时,对于男生往往只看实践能力、学历这些东西,而对于女生却要考虑外貌身高这些因素。”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在2010年8月发布《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该百分比超过了非残疾、户籍地域、身高长相、政治面貌、无病原携带等,位居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歧视类型第一位。调查报告还显示,43.27%的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是男性。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普遍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两个《妇女发展纲要》。同时,《教育法》、《劳动法》、《刑法》、《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也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
(一)女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完善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中就存在着性别歧视,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现的性别歧视,即女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男生,或女生就业数量少于男生。女生就业时劳动力市场没有向她们提供数量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与能力相符的劳动岗位,致使一定比例的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了男生多于女生的比例,甚至言明男生优先,这种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即女生获取工作机会时在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或牺牲,也就是说女生的就业质量低于男生。
此外,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市场还不够健全,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信息还不够畅通,市场交易还不够规范,人力资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等等,造成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成功率较低,最终导致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难。
(二)政策法律的不健全使女的女大学生就业在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
女性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载体,在人类的繁衍、文明的延续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我国在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实现。在大学生就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就业制度改革,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机制正在形成。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和设置最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的内容仅停留在一般的原则性内容上,因而无法确切保障女生的就业平等权。我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对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不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法规的内容计划体制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等等,堵塞了就业渠道,影响了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
(三)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但由于以下原因:生育保险制度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各地生育基金的统筹方案不规范,法律监督不力;人们在观念上不重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女职工生育的费用一般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超出部分还要由参保企业承担,增加了妇女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给妇女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推行到目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许多省市还没有完全实行。同时由于女性退休早,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平时因子女和家务拖累等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一生中实际在企业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少工作5—8年;女性的寿命长,平均比男性多领几年退休金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女性就业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从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录用女生,致使女大学生就业难。
(四)女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薄弱一是就业指导形式单一,有些学校的就业指导就是搞几次讲座,内容局限于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执行、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条件和机会、技巧培训、协议办理等服务性工作;有些高校虽然也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没有把就业指导当成一门学科来研究,指导作用不突出。二是就业指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太少,缺乏指导的知识和经验,不善于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和能力来指导,致使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比较突出,服务职能欠缺,与大学生的需求反差明显。三是就业指导工作的季节性,不少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在大学的最后一年甚至最后一个学期,在其他年级很少进行就业指导。
(五)“男强女弱”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女大学生充分发挥潜力 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文化传统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社会上许多人对女性存在偏见,认为女性生理、智力、体力逊于男性。一些官员和经济界人士对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不以为然,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对女性持有偏见的不仅限于男性,一些女企业家、女经理身为女性,却也对女性存有偏见,不愿雇用女性。这反映出我国公众的社会意识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是很严重的。
(六)雇佣女大学生使用人单位增加了其经济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能力和价值的认识有偏差,加剧了女性在就业中的不利处境。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身面临改革、改制、精简的压力,影响了其对女性就业群体的吸纳能力。劳动力市场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监管不力,使得这些企业中的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女性的生育成本,加大了企业的负担,成为产生女性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七)女性本身就业观念偏差
除了以上几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以外,还有许多来自于女大学生本身的,不可忽视的主观原因。
四、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政策方案
(一)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市场
我们认为,就女大学生就业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市场,对于招收女大学生就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或税收优惠,及时清除现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涉嫌女性就业歧视的条款,消除女性就业中的制度歧视,为今后反歧视法和反就业歧视法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
(二)完善相关立法
1、制定反歧视法和反就业歧视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基本法,已经有学者公开发表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这两部法律应尽快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中,以便反女性就业歧视有法可依。
2、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相关诉讼程序法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条款需进一步完善;应明确专门歧视领域禁止歧视的范围,改权利宣告性规定为禁止性规定,以解决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把反就业歧视纳入诉讼范围,为反女性就业歧视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即可通过非正式程序,如协商、和解以及劝服等手段,劝诫其放弃歧视行为,若这些程序无法奏效,委员会可直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主动免费为受害人提起就业性别歧视诉讼。而就业性别歧视是对求职者或受雇者的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旦被判决歧视成立,受害人可向用人单位要求因这项歧视所造成的损害之金钱赔偿。反就业歧视法应明确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救济措施和具体赔偿标准等,特别是可通过制定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三)强化社会公众平等就业意识
现实情况表明,目前在我国的主流社会意识中,对女性就业的偏见和歧视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集体无意识,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歧视。要消除这种歧视,就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平等思想和观念的教育,使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就业机会平等的意识,为女性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必要干预
为应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严重局面,政府应进行必要干预:一是采取平权措施,消除女性就业时遇到的障碍。二是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实行国家、社会、个人的合理分担,是目前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较好措施。但由于生育保险不是全国性的强制险种,很多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不实行这一险种。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推进。三是加强监管。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发挥行政权力的优势,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五)高校教育改革促进女大学生就业
目前一些就业形势较好的专业,在各大高校间“遍地开花”,一时间某些热门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大幅度增加,造成了严重的供过于求的恶劣就业形势。
针对女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高校应针对女性进行必要的改革,开设一些适合女学生的课程和专业,发挥女性独有的特长和优势,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开设一些就业指导讲座,指引女大学生在求职展现自己的风采。
(六)改变自身观点,多渠道就业
许多女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只愿找一些较安稳、轻松、待遇好的工作,对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职业或是高难度高挑战的工作敬而远之。许多数据表明,多数女大学生向往“铁饭碗”和“一业定终身”,这导致女大学生求职“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女大学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改变自身观念,认清现在的就业形势,明确自身的就业优势与特长,不满目跟风,不要只要求轻松高待遇的工作,适合自己力所能及的才是最好的工作,放弃一味的求稳心态,灵活就业,多渠道就业,才能在就业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五、结语
任何事物都会经历千变万化的发展过程,就业市场也是一样的。只有充分认识到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深度原因,才能够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们小组也相信,只要政府、社会、公众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努力,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性别歧视问题会可以得到很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