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_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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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

篇1: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

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年月至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2: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

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年月至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XX年3月23日

篇3: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 告 书 控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

控告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从XX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认识被控告人xx。后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黄板)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XX年10月9日,控告人委派胡^^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黄板)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2)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10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3)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5000平方米A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XX年11月08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_____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

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

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10万元后即逃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权利,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

XX年 月 日

篇4:刑事控告书

刑 事 控 告 书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控告人:,性别,民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电话___。

控 告 请 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返还其诈骗行为所得的财产。

3.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 实 和 由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的国有企业,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于___年____月___日与****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应合同。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提供无烟煤,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履行完供煤义务后,应由****有限公司向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支付煤款。被控告人知道该情况后,私自刻造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伪造《委托书》,慌称是贵州****有限公司委托其领取承兑汇票事宜领走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又私自刻造贵州****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造虚假收据。控告人在与****有限公司核对账目时,了解到上述情况,就及时联系到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承诺退还,但是被控告人

之后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没有归还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万元。此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利益。控告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已经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____公安局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刑事控告书

刑 事 控 告 书

控告人: 公司

住址:

电话:

被控告人:

Y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Z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报案请求: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YXX、ZXX涉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事实经过

控告人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向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用塔吊等设备,约定租金按季度对账、结算。201X年X月,被控告人YXX与ZXX用私刻的XX公司公章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ZXX冒充XX公司工作人员到我公司对账、结算收款。201X年X月X日,二人凭上述伪造的材料到控告人处骗走了我公司欠xx公司的设备租赁费XXXX元。为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特向贵局提出刑事控告,请求立案查处。

二、本案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YXX、ZXX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YXX与ZXX骗取了我公司的财物。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控告人认为,本案中YXX、ZXX通过伪造XX公司印章及委托授权书、对账单等材料到我公司骗取了人民币XXXX元的行为是典型的犯罪行为,叶海清、ZXX的行为已明显触犯了我过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第280条伪造公司印章罪。控告人认为,鉴于YXX、ZXX的行为是两个行为结合(伪造XX公司印章以达到伪造授权委托书、对账

单,通过上述伪造的材料骗取我公司向被控告人支付我公司欠XX公司的设备租赁费)而形成了一个犯罪结果(非法获取巨额利润),是典型的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按照我国刑法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进行处罚。因而控告人认为YXX、ZXX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诈骗罪。

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被控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按诈骗罪依法追究被控告人YXX、ZXX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人:

年月日

篇6: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李介林,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清新区太和镇明霞社区居委会东三街后巷A梯701,身份证号码:44***8895X。联系电话:***0。

被控告人:黄杏媚,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清城锦江豪园A3幢1703房,身份证号码:44***30040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追回我被骗人民币200多万元,并依法惩处。

事实与理由:

XX年初,被控告人以不方便担当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聘请我为她的清远市五方肉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采用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等形式,诱使我等10多人集资200多万元以我的名义借款给她,并以我的名义又向中国人民银行(清远总行)贷款8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清远东城支行贷款700万元。被控告人得到上述款项后,经查发现被控告人并非将款用于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而且将所有款项全部挥霍!有限公司既没有设立任何的出纳会计,也没有任何的支出帐目,而所有资金不知去向,并且导致无法归还。不仅如此,所向银行贷款均是与银行有关职员权钱交易、内外勾结,虚构作假骗取贷款的,其一:评估夸大造假;其二:抵押物造假;其三:贷

款用途造假。其所有的行为均是有预谋的集资诈骗行为。更严重的是,我不仅受到欺骗,还要承担银行的债务,承担10多个债权人的追债;还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清远总行周经理(电话:***)不要张扬的威胁及工商行清远东城支行肖行长及黄永坤经理(电话:***)的恐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采用欺骗手段,聘请我为她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经营有限公司及租山经营丰产林等形式吸收他人资金,导致我等10多人被她所骗200多万元,还以我的名义,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与银行有关职员权钱交易、内外勾结,骗取贷款共780多万元,而且将款挥霍,致今无法偿还,被控告人主观上集资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黄杏媚及其同伙陈少锋、李丽梅(负责做假帐)、向炽伟、杨介水(负责做假帐)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追回我10多人被骗的200多万元。

此致

清新区公安局

控告人:

XX年11月20日

篇7:刑事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XX 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XX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 XX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XX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XX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XX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XX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XX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经过了解得知,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欺骗了控告人李某某。XX年9月中旬,控告人李某受到被控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声称可为其安排春秋航空公司乘务员的工作,但要求其支付1XX0元,并承诺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鉴于张某某在招生办负责工作,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XX年10月,李某将12万元汇入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利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的诈骗控告人李某的财产。在汇款后,张某某通知李某到春秋航空公司的招聘站上填写资料,之后就让李某等面试通知。李某在没有收到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通知的情况下,张某某就执意让李某参加面试。XX年12月中下旬,李某参加了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但是在最初的审核阶段就被刷下来了,根本没能参加面试。后李某要求张某某按照约定退还全款,遭到张某某的拒绝,并声称再为其介绍其他面试,肯定能安排工作,但此后李某没有接到任何面试通知。

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捌万伍仟元。XX年6 月,李某再一次要求张某某返还费用,张某某声称9月底肯定能还,但是到9月底仍未归还。此间张某某的电话一度停机,导致李某与其失去联系,几经周折才通过学校联系到了张某某,但其仍然一拖再拖,只在XX年12月归还了1000元,至今仍有36000元未还。

被控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身份,利用控告人毕业在即、急于就业的迫切心理,骗取控告人的信任,谎称能够为其安排就业面试,向控告人索取巨额费用。但实际情况是,被控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为其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在控告人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时,被控告人百般抵赖,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大行无赖之事,电话停机,故意躲避控告人,可见其非法占有控告人钱财且拒不归还的事实。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面临毕业,只因急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尚未踏入社会便遭到学校老师的饿欺骗。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为身为人民教师,非但不能为人师表,反而将邪恶的犯罪手段伸向涉世未深的学生,实属天理难容,如不加严惩,必将严重影响人民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被控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张某某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区分局

控告人:徐某某 李某

二○一一 年 Ⅹ 月 Ⅹ 日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X,X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被控告人:X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法院诉讼保全的X姓X工作人员(后附照片)

控告事项:

一、依法立案严肃查处X、X等人严重渎职侵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为控告人追回因X、X等人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其它财产损失。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基本情况及案件起因

XX年7月28日,X借给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XX年7月28日XX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然而直至XX年11月22日,XX集团仅向XX偿还万元,包含利息108万元、本金万元。

XX经多次催讨剩余款项未果,于XX年1月13日向X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XX集团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所有的其他财产(限额万元)予以保全。XXXXX人民法院查后,于XX年2月2日作出(XX)XX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XX集团名下银行存款及XX集团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位于XX县北环路南侧,证号:X国用(XX)第XX号,面积XXXX㎡;证号:

X国用(XX)第XX号,面积XXXX㎡】予以保全。之后,XX于XX年2月15日向X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XX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于XX年12月17日作出(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XX集团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XX向XXX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准备执行已查封的XX集团的两块土地时,却被XX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该土地于XX年2月3日先后被XXX县法院和XXXX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且该查封先于XXXXX人民法院的查封。

二、XXX县国土资源局XXX、XXX等人滥用职权伪造虚假查封顺序的行为,侵犯了XXXXX的合法权益

得知XXX县国土资源局被告知的查封情况后,XXXX与XXXXXX人民法院联系,得出以下真实情况:

XX年2月2日下午,XXXXX人民法院XX、XX法官到XX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封上述XXX集团的土地,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先是多方阻挠,而后称局领导不签字允许,无法办理查封登记及相关手续。无奈,两位法官只有找局领导XX和XX进行协商,协商1个多小时后,局领导同意查封,但此时,负责办理查封手续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只能等到2月3日上午再进行查封。

2月3日上午8点,两位法官便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办理查封土地手续,负责办理查封手续的X姓X工作人员仍以领导不签字为由拒绝查封,此时,主管副局长XX到来,并假借向相关

人员咨询为由直到上午9:30仍不签字,并起身离去不回(而此时XX县法院和XXX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派人办理查封手续,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称XX县法院和XXX中级人民法院在2月3日上午8点对XXX公司的土地进行了查封与事实完全不符)。之后,法官找到国土局纪检组长XX,XXX假意安排XX姓XX工作人员办理查封手续,等法官找到X姓XX工作人员办理查封手续时,XX姓XX工作人员称主管领导不让办理。无奈,法官只有将诉讼文书留置其办公桌上并拍照,视为留置送达。

综上得出,XX县国土资源局声称XX集团的两块土地于XX年2月3日上午8点先后被XXX县法院和XXXX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且该查封先于XXXX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与事实完全不符,因此,XXX、XXX等人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虚假查封顺序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严重侵犯了XXXX的合法权益。

三、XXX、XXX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

1.犯罪主体

XXX、XXX等人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

由于XXX、XXX等人故意逾越职权,指示国土局工作人员不予配合法院的正常查封工作,致使查封工作遭到破坏,同时给XXXX造成万元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

篇8:诈骗控告书(AA)

涉嫌诈骗控告书

控告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诈骗男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诈骗女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事情经过: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控

告人的财产。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与犯罪,特

向贵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的治安责任与刑

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 4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9:诈骗控告书

涉嫌诈骗控告书

控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刑

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控告人的财

产。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与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

求贵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 分局

控告人:

XX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10:XX1202南公馆事件刑事控告书V8

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

控告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被控告人:

上海信昌休闲度假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明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盐大公路128号

登记机关: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电话:021-68012222,021-68012727

请求事项:

1、对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2、追回控告人因购买被控告人发售的高尔夫球场会籍被骗所有资金。

事实和理由: XX年4月以来,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秋荷路33弄88号的上海信昌休闲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声称对购买其发售的南公馆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南公馆”)会籍的会员,可享有南公馆高尔夫球场的终身击球服务。

因此,20 年 月 日,我与信昌公司签署了《南公馆入会合约书》,以万元/人的价格,购买了上海南公馆高尔夫俱乐部的(个人会籍/家庭会籍)。现上海南公馆高尔夫俱乐部关闭,而我的会员费未能退回。

现经会员查询、交流得知,信昌公司成立于XX年11月19日。其后,信昌公司未经政府合法批准,在浦东新区惠南镇建造了一个18洞的高尔夫球场,并于XX年9月开始,以“上海中港高尔夫球场”为名对外营业,又于XX年6月更名为“上海南公馆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南公馆”)。

自XX年4月至XX年9月之间,“南公馆”以会员制的形式经营,通过虚假承诺提供南公馆高尔夫球场终身服务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销售手法,从第一期定价每名个人会籍万元起始(对外号称每销售100名会籍即提价一次),然后按万元/名、万元/名、万元/名,分期提价对外销售会籍(期间也以

万元、万元的价格分两期对外销售家庭卡),在短期内诱使800多名会员签订《南公馆入会合约书》(见附件1),获得会籍销售款保守估计约亿元之间。

我(们)认为政府整顿高尔夫球场是正确的,但信昌公司通过违法销售高尔夫球场会员卡为自己敛财并想借机脱身,特别是明知球场要关门后,仍隐瞒、否认球场将被关闭的消息,对外销售会员卡。球场关闭后,对于控告人等已经支付的会员费用的退还及赔偿等事宜,被控告人均未告知,并且,至控告人提交本控告函之日止,被控告人也未给出明确的答复,有明显占有会员财产的故意,涉嫌合同诈骗。

据此,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行为,理由如下:

1、被控告人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运营的名为“南公馆”的高尔夫球俱乐部,并隐瞒该事实。自XX年至XX年间,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吸引大量顾客,先后与800多名客户签订入会合同,收取高额入会费,承诺提供高尔夫球相关服务,后于XX年11月30日突然单方面宣告关闭。至本控告函提交之日止,对于控告人等已经支付的会员费用的退还及赔偿等事宜,被控告人即未明确告知,也未给出任何答复。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被控告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虚假表示,及取得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被控告人明知其无经营高尔夫球场的资质,也知道其随时可能会关闭,依然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吸引大量顾客,放任其工作人员大量招揽会员,与会

员签订前述声称营业期长达近40年的合同,收取高额钱财,符合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因此可以认定被控告人存在通过虚假表示而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

2、自XX年7月起,由于国家政策等因素,传闻高尔夫球相关项目已受到行政部门的限制,并面临整改甚至取缔的风险。数位控告人于此时就该等风险询问被控告人,问其是否具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被控告人向上述控告保证其具有履约能力。基于此,数位其他受害人又与被控告人先后签订了数份“入会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入会费用。据控告人事后了解到,早在今年7月,国家早有文件下达至上海,有关部门也早与被控告人进行有关取缔的接洽。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明知其运营的“南公馆”高尔夫球俱乐部即将关闭,依然通过合同承诺近40年的服务时限,大量销售会员资格,收取财物。并且,至本控告函提交之日止,对于控告人等已经支付的会员费用的退还及赔偿等事宜,被控告人既未明确告知,也未给出任何答复。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被控告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虚假表示的行为,及取得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被控告人明知其无法继续运营,却依然通过签订合同的大量销售,加大受害人数和涉及钱款数额,符合刑法理论中的直接故意,因此,可以认定被控告人存在通过虚假表示而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3、被控告人作为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4、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第(三)款中表述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5、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XX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77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以上事实及理由,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等的财产权,数额特别巨大、并涉及800多人(含外籍人士),社会影响巨大,情节严重。因此,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回我们800多名会员被骗取、转移的资金,依法维护我们800多名会员的合法权益,践行新一届党中央的法治中国主张。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控告人:

201年月日

附件:

1、控告人的身份证明、购买会籍的合同、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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