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维权 第一案_我国同性婚姻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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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 16:10
厘清对“一夫一妻”和“立案登记制”的误解 ——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 肖君拥 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5年6月23日,孙某某和他的男朋友胡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予以拒绝。孙某某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利。同年12月16日,他和代理律师石某某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12月24日,法院向当事人寄出一份要求补充立案材料的快递,要求补充孙某某男友信息。2016年1月5日,法院受理了案件。4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孙某某、胡某某与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违法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法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拒绝为同性的孙某某、胡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孙某某、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被誉为中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暂告一段落。5月5日,孙某某、胡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原文并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并不是指要一男一女的异性恋才能结婚,而是男男、女女、男女都可以结婚。因此,民政局拒绝办理婚姻登记并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予以立案的做法十分正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条件为“一夫一妻”,说明结婚对象需为一男一女。因此,民政局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是依法行政,立案登记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予以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不能立案,本案中法院不应立案。我们认为,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依法行政,法院的立案行为存在错误。
专家意见:
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芙蓉区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我认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因为只要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该受理,我认为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郝铁川:出于言论自由,同性恋者可以在立法层面呼吁修改现行法律采纳他们的诉求,但在司法领域挑战现行宪法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而法院误解立案登记制给予立案,实在是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依法行政,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法律评析: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承认同性婚姻在美国各州均属合法,美国成为全球第21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本案将中国同性婚姻问题引入了大众视野,其中,引起较多争议的两个问题是:(1)《婚姻法》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合法。(2)法院到底该不该立案。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早已是社会大众的共识。纵观《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条文,也都只是承认男女双方结婚的权利。本案的原告方却对《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一夫一妻”提出不同理解,认为“一夫一妻”并未限定为异性恋才可结婚,同性恋也可结婚。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和偏颇,理解法律规范的涵义要结合整个法律的立法精神来理解,根据《婚姻法》第5条、第8条、第9条规定的“男女双方”,显然可以得知我国《婚姻法》要求的结婚基本条件是一男一女,并不认可同性婚姻。
第二个问题,实质上是关于立案登记制的争议。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机制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是,《意见》也指出,“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本案显然属于当事人违法起诉的情形,虽说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但形式审查并不是说放任当事人扰乱立案秩序,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讼行为,要明确处罚标准,加大惩处力度。本案中的当事人就可能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故意曲解法律、明知法院立案后的裁决结果而滥诉,扰乱了正常的立案秩序。法院未能顶住舆论、“有案不立”将被追责等方面的压力而予以立案,实属遗憾。
“无权利则无救济”,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在立法层面上承认这一点了,民政局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才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时才能寻求司法上的救济。事实上,也一直有人在推动立法方面进行努力。2000年《婚姻法》修改前夕,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征集意见的会议上,李银河第一次提出加入“同性婚姻”的条款。除此之外,她还撰写了《同性婚姻提案》。2015年2月,林贤志致信人大代表和委员,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并附上了其起草的《加快推进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稿》。然而,至今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并未认可同性婚姻,所以民政局不予婚姻登记是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也能被随意起诉立案,这就是对法律进行“调戏”行为的纵容,不仅造成对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条第1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1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行政诉讼法》第49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案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热点问题
1、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多选题)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2、登记结婚要求(单选题)
1、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3、结婚的男女一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4、结婚的男女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3、结婚要求时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多选题)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3、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4、不许任何机关加以审查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多选题)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财产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