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_温州市瑞安商务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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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5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含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财政和各单位财力可能,分单位、分对象、分期、分批、分步实施。
三、政策界限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今后该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其本人通过市场途径解决。
(二)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单位可按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按月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
(三)对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已参加过集资联建房,以及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和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且住房面积或折算成住公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以职工本人名义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集资联建房转移给不符合住房货币化分配条件的子女,该住房面积计算在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子女,该住房面积不计算在该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而计算在其子女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
(五)对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职工,若住公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按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乘以差额面积换算成的月平均工资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计发。若住解困房、集资联建房、微利房(代建房)职工,其住房面积(折算成住公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适当住房公积金补贴。
(六)对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和已领取购、建住房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并属于这次住房公积金补贴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可以享受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同时扣除过去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或购、建房经费等。
(七)职工家庭在2005年1月1日以后购(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时,可申请、划转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
(九)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十)职工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计提情况计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在计算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时,应扣除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一)按规定已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如有职级变动的,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当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购买商品住房职工的工龄、年龄、住房情况及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轮候制、分期、分批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比例×工龄×12。
(一)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比例:全市统一为12%。
(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确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年度月平均工资一律按1998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分类标准(即享受住房面积70平方米,适用于一般干部职工;享受住房面积80平方米,适用于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住房面积90平方米,适用于县级干部和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住房面积120平方米,适用于地(市)级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进行换算。各职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般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850元;
2、科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000元;
3、县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100元;
4、地级干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460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申请程序
(一)按规定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二)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和职工享受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初步核定符合条件的要测算出住房公积金补贴额。职工的工龄、住房情况、享受面积、补贴额等,应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无异议的再上报审批。
(三)单位应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审批。
(四)职工在购、建房、退离休或有其他支取情况,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补贴转给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领取,单位应及时将提取情况反馈到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六、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
1、市财政住房公积金补贴专项拨款;
2、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
3、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4、其他收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货币化分配之前,必须先按规定处置现有公有住宅,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中解决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编制住房公积金补贴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额度,分年列入市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并按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补贴财务收支计划,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原来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因组织需要调往企业或从部队转业到企业,在企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干部,根据瑞委发〔1993〕24号文件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市财政作出安排。
七、配套措施
(一)职工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发给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以及已建立而未达到最低规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的单位,不实施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实施计划
根据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按当年市财政财力可能,住房公积金补贴采用轮候制方式,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期分批进行。
(一)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2004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对象为离退休职工。
2、2005年1月开始,在职职工按月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全面实施,同时对其2004年底前应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予以逐步解决。
(二)其它事业单位:
可根据单位各自的可用资金到位情况自行安排,也可参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实施计划作出安排。
九、职工应真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由瑞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