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治理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_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策
浅议政府治理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策”。
浅议政府治理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陈茜 华中科技大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目标中包括了必须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内容。可见男女平等,协调发展,是顺应时代进步的要求,促进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乃至人类进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现如今,就业问题已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在失业群体中,“大学生”的身影显得格外特殊,他们找工作困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已经成为一个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在这其中,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正逐渐凸显并日趋严峻。这一问题的显性化发展使得社会性别矛盾问题加剧,并制约了妇女地位的提高,由此引发了诸多思考。政府应采取积极的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创造和谐的就业环境和平等的就业机会。
一、当前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表现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指女大学生在职业获得过程中,由于性别差异而存在着全方位的困难与障碍,使得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上相对于男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校以及个人多方的原因,造成了女大学生就业困难所显现出的问题多种多样,本文将从数据和表现形式两个方面对这些表现进行归纳:
1.从数据上显示
女大学生就业率低于男大学生。2004 年我国的大学毕业生有280 万,有80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大学生。2005 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达到338 万,其中女大学生占到44 % ,但男性毕业生的就业率为77.1%,女性毕业生只为71.2%[1]。
女大学生就业机会少于男性。据2002 年福建女性发展研究中心在厦门大学的2002届1068 名本科毕业生的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生就业机会只有男生的87%,女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大学生低8.7个百分点。另外,在控制其它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男大学生的就业机会要比女生多14%[2]。
女大学生职业收入低于男大学生。据上海妇联最近公布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收入的调查结果显示,2004 年上海十所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中,男生收入比女生偏高。在接受调查的学生中,男生的月均收入为1915 元,女生为1820 元,转正后男生的月均收入为2706 元,女生为2441元[3]。
2.从表现形式上来看
存在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采取两种不同方式来拒绝女大学生:一,显性歧视。用人单位直接在招聘会上打出“谢绝女生”或是“限招男生”,“男生优先考虑”的横幅,就业的大门始终只为男性敞开,致使女学生一开始就丧失了表现自我的机会。二,隐性歧视。用人单位利用各种借口和条件将女大学生拒之门外。比如提高女性就业门槛,对男女生实行双重标准,将过分苛刻的要求(例如对于证书、学历、执业资格等的要求)置于女大学生身上。即便如此,男生依旧有着勿庸置疑的比较优势。用人单位在待遇给付上也总是向男性倾斜,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女大学生怀揣较低的就业预期前往应聘,遭到拒绝的次数也大大多于男性,有时候甚至还会跌入就业陷阱,受骗上当,身心遭受巨大伤害。综观社会就会发现,在过去二十年里,女性承担了将近一半的搬运业,运输业,农业,渔业等重劳力的工作。而现如今女大学生依旧不大可能拥有工资较高的专业性,技术和管理职位。即使进入工作岗位,歧视现象依然可见,女性的社会保障极其不完善,劳动权益保护率较低,尤其生育保险制度在用人单位得不到落实,女性在面对困境的时候,得到的援助却往往少于男性,这直接导致女性处于更为弱势的局面。她们同样为企业,社会创造价值,在自身权益和资源上却始终缺少关怀和获得。更有甚者,还限定了女性的结婚年龄,生育甚至需要申请指标。女性的利益乃至人权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和冒犯。女大学生是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人才,却在寻找工作以及工作的过程中遭受到形式不同内容各异的歧视与不平等,这同样是一种教育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浪费。
二、政府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演变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反映了政府的公共政策走向。研究其演变历史,有助于从政府角度解决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我国在50年代中后期,为了以有限的资源尽快完成工业化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发展上采取了集中支配资源、进行重点建设的模式。在劳动用人制度方面也是实行了劳动力的统包统配。这种统包统配用人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对企业用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固定工为主兼以少量临时工为补充,形成了“铁饭碗”的模式。
从1950 年起,全国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大多数由国家统一分配,1958 年中共中央提出高等院校毕业生分成分配原则,对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统一分配,余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由此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统包统分”:包当 干部,即高等院校学生的培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国家干部。这种以“统”和“包”为特征的保障性的就业政策与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济模式相适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男女大学生都有均等的就业机会, 再加上在当时女大学生的数量较少,因而不存在就业障碍或问题。
但这种统包统配的劳动用工模式,从根本上否定了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行为,使就业决策集中于宏观单一层次,导致劳动者职业的固定化,并造成了劳酬脱节,挫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模式虽然符合了建国初期集中人力资源完成特定目标的社会需要,但这种中短期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日益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经过几年的试点和探索后,国务院于1986年7月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的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
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国家对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政策。1985 年以后,又改变了由政府部门编制分配计划,采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分配计划,开始扩大学校参与毕业生分配的权限。与此同
时,高等院校开始了“供需见面”的试点,逐步改变单一的由国家分配的办法,同时又进行了“双向选择” 的试点。在这一时期,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还不是很明显,但排斥女性毕业生、偏爱男性毕业生的现象已经显现出来。
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5年《劳动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4]。到2000 年,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基本完成,我国大学生告别了毕业分配的年代,开始了自主择业的新纪元。虽然新的就业制度明确规定了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择业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男女大学生们拥有了自主择业及相互竞争的权力和机会,但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女大学生就业状况的日益下降和恶化。
如何在现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发挥作用,通过政策保证女大学生充分就业的环境和机会,是政府在解决女大学生就业困难问题根本的途径和方式。
三、政府治理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我国政府通过制定以《宪法》为根本,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但其中依旧存在着不完善之处,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操作性低,不灵活,只给出总纲和条款,却没有具体详细的施行办法,致使用人单位有空可钻,有机可乘,采用隐形招聘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就算有的用人单位确实违反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则。在很多时候,执法不严现象更加剧了就业歧视的进一步滋长。
我国政府实施的生育保险,对女性的权利的实现是极大的推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生育保险覆盖面窄,试行办法强制力弱,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率和支付标准不规范,统筹层次低。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普遍偏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操作不规范。而企业无力承担因支付生育保险而带来的成本增加,急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却没有明确的政策和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使女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生育和劳动权利依旧得不到保护,同样处于弱势地位。
由此可知,政府政策可以对女大学生就业起到促进或阻碍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政府应清楚的认识到所制定政策发挥的作用,保证男女在就业过程中的平等,避免歧视和就业隔离行为的出现。
1.进一步完善保护女性就业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惩处条款,加强关于女性职业培训方面的立法
政府应尽快讨论出台关于惩罚存在就业歧视和就业隔离现象的用人单位的具体法律条例,并注意灵活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我们还需要在劳动法、就业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修改,如果就业岗位对人才的需要是弹性的,那么就需要一个弹性的就业政策和补偿措施,把它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对用人单位的招聘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并树立典型,通过报纸书籍刊物和影像制品,定期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改变他们持有的“女性在各方面都较弱”的陈腐观念。政府对于就业中存在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制定出惩处和补偿的条款细则,对性别歧视的案件及时有效处理。现代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培训成为提高劳动就业能力、就业层次的一个有效途径。改革开放后,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培训法规,然而那些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尤其缺乏有关女性职业培训的立法。女大学生劳动技能的增强,就业水平的改善乃至社会地位的提高,有赖于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引导、扶持[5]。因此,要加强关于女性职业培训方面的立法,使女大学生得到更充分的培训机会。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就业歧视预警系统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一旦调解仲裁失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的调解仲裁人不得向法院诉讼,也没有监督权。因此,在我国因为性别歧视提起诉讼的案件极少。对此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设立一个专门受理就业歧视的机构,可受理性别歧视投诉、监督、起诉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行为。同时,政府应尝试建立就业歧视预警系统,加大对企业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就业歧视监测部门,引进先进的就业歧视测量指标、体系和各种办法,定期抽查或普查某地或全国的用人单位,看其是否存在就业歧视、隔离等不平等行为,针对此采取相应的惩处和教育宣传措施来促使企业停止或改正就业歧视行为,让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3.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要全面落实到集中了大多数女性的各类企业,避免出现怀孕即失业的境遇,做好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增强法规的强制性,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用人单位逃避承担生育保险的责任,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率和支付标准,对女职工比较集中和比较少的行业采取差别费率,以提高企业缴费的积极性。提高统筹层次,减轻企业负担,将缴费结构进一步合理化。对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也要作出强制性规定,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较多的行业进行补贴,给女职工的配偶放产假,减小各企业间的成本差距。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推进集体谈判制度,让更多的女性代表加入工会,增加女性维护自身利益的声音。颁布一系列政策鼓励女大学生多参加政治活动,表达自身的想法和观点。
4.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大学生自谋职业
因为女大学生独特的身心特点,所以大多数女生更适合在第三产业就业发展。目前我国三大产业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使女大学生就业受到了限制。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包括商业、旅游、金融、服务在内的第三产业[6]。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增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挖掘其就业潜力,并密切关注社会需求和市场变化,开阔思路,开发和培育新的就业岗位,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的适合她们的岗位,努力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的数量和层次。尽快设立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提倡女大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7],向西部地区和基层发展,缓解女大学生就业的巨大压力。
5.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保证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力的提高。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工作后一系列问题的担忧,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女大学生工作后主要面临结婚、孕期、哺育幼儿成长等事务,这占去了女性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促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当前,各级政府应积级采取措施,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的家庭服务,使女性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工作上,从而提高其在就业上的竞争力。
政府的政策行为是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坚强后盾,也是最重要的一股推动力量。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上五个方面入手,进一步积极探索主动治理女大学生失业的途径和措施,以实现女大学生顺利平等健康的就业。
【参考文献】
[1] 李斌.国家重点课题:盘点2005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N].北京: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13日.200 [2][3] 叶文振.女大学生的“同民同工”――2002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调查的启示[J].中国人口科学.2002,(6).[4] 郝志强.新编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7).[5] 张军民.略论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J].当代经理人.2006,(16).[6] 周华珍.关于当前我国女大学生就业弱势问题的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2).[7] 李海燕,张学雷.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J].商场现代化.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