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_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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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A、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报告单”和试卷总分栏处,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号。
3、在试卷密封线外作其他标记。
4、漏写姓名、学号、座位号。
5、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6、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7、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8、开考后,离开考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9、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
10、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坐。
11、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12、交头接耳
13、左顾右盼
14、互打暗号
15、互打手势。
16、在考场内吸烟
17、在考场内喧哗。
18、通讯工具未关闭。
19、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
B、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报告单”和试卷总分栏处,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停考一次,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2、违反规定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3、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
6、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8、故意销毁试卷。
9、故意销毁考试材料。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11、传、接物品。
12、交换试卷
13、交换草稿纸。
14、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
1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
16、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7、将试卷带出考场。
18、将答题卡带出考场。
19、将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C、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报告单”和试卷总分栏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停考一次,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D、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开除学籍,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省级电大审批。
1、代替他人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
2、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
3、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
4、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其他考生。
5、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殴打其他考生。
6、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7、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
E、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报告单”和试卷总分栏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2、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的三分之一。
3、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
4、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A、B、C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