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_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武法字〔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武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武汉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市、区人民政府的确认。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或者是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五)程序合法
1.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2.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不包括不予受理和不需受理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申请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有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身份证打印件,下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并附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许可证明等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证照打印件,下同)。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者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
3.申请文书格式简化,没有与申请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4.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没有重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且与办事指南公布的一致。
5.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或者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阶段(共14分,其中第1项10分,第2、3项均为2分;依法没有第2、3项的,不扣分):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能够当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及联系电话、申请的事项、申请日期、收件清单(或者有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予以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捺手印。
3.补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依法送达。
补正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文号、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补正告知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说明:(1)实行全程“网上办”的事项,通过云端武汉政务服务大厅信息系统打印出的纸质材料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可不需要申请人再到窗口提交。
(2)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阶段(共24分,其中每个小项4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核查笔录应记录: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核查人员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填写)、核查对象、核查的情况;核查对象要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及签名和日期,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对核查人拒绝签名的说明和自己的签名;核查时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有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询问笔录应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核查人员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填写)、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对象要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及签名和日期,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对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说明和自己的签名。
3.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告知人的姓名(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期限及途径,相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记录:起止时间、地点,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人、申辩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人、申辩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5.依法应当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6.按照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应当齐全规范。
(四)听证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不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不扣分):
1.告知权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制作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姓名(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行政机关联系人(行政许可承办人)、电话、地址、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2.通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文号、听证申请人姓名(名称);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权利(应当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行政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3.举行听证,应当对社会予以公告,且听证公告内容规范。听证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文号、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行政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
(五)决定阶段(共26分):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制作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7分)
2.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制作内部审批文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7分,其中第3项2分,其他项目各1分):
(1)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日期。
(2)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等。
(3)审查情况:应当说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当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审批意见:应当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说明:对于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审批文书中可以无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12分,其中第1项1分,第4项3分,其他项目各2分):
(1)文号。
(2)行政许可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
(3)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日期。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当写明审查的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期限、地点。
(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6)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说明:如办件量特别大,并已制作许可证的,可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2分,其中第1项1分,第4项3分,其他项目各2分):
(1)文号。
(2)行政许可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
(3)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日期。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当写明审查的情况,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如不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六)送达阶段(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送达文书或者许可证照手续规范。采取直接送达的,有送达材料名称、文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代收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的理由。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当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3.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且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合法票据。
4.证照类许可应当有证照内容摘要或者备份。
(七)立卷归档(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
1.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两卷,即正卷和副卷。
2.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案卷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合乎规范。
4.卷内材料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或者将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排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6.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当修补或复制;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文书过小的应当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当折叠整齐。
7.卷内材料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立卷前先予复印。
8.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三、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案件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其中每个小项10分):
(一)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住址(地址)等。
(二)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的确认。
(三)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四)有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有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六)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七)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八)有告知请申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有送达记录。
(十)法定收费附票据复印件。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有新要求(如实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等审批方式创新或者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减程序、减时限、减收费”)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有关标准按照该要求进行。
五、基础标准是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行政许可决定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有效。虽未设具体分值,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六、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事项办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者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者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期限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据,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所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不参评、不扣分,但应当齐全、规范并在案卷中体现,作为基础标准予以评查。
七、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