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房屋管理办法(修改五稿)_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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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办法(修改稿)

公用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合理配置和利用公用房屋,是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院各类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院房产管理,合理调配学院房产资源,提高房产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用房屋是指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筹资或校内外单位、个人筹资建造的,用于教学、科研、图书藏阅、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师生员工活动及其它附属用房。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公用房屋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学院房产管理遵循宏观管理与归口管理、动态管理与固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房产调配与管理

第三条 房产调配。学院公用房产由后勤处根据学院要求统一进行宏观调整、分配,依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等,确定其公房使用总量和用房位置(申请用房流程图见附件)。房屋需求部门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后勤处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后,资产科根据学院房屋存量状况下发调配方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调配房产进行具体安排,房屋需求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安排与资产科办理交接手续。具体归口管理权限如下:

(一)行政办公用房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教学、实验实训用房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安排。

(三)图书馆用房由图书馆负责安排。

(四)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安排。

(五)其它公用房产仍由后勤处安排。

第四条 房产管理。学院公用房产由后勤处建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后勤处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产交接。新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与后勤处办理移交手续。内容包括:院档案室出具的建筑物资料移交清单;水、电、暖、网等线路布置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第六条 房产拆除。学院建设中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后勤处提报拆除申请和方案,经学院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系部如需要调整或增加用房,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写出申请报分管院长签字,经学院同意后,由后勤处统一进行调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抢占公共用房。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院领导办公用房、系部办公用房等。各类人员基本用房面积定额标准为:院级为20-30m2,处级为10-15m2,各系部人员(含科级)为6m2。办公用房面积若超过额定面积的部门,所超出的面积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第九条 教室、实验实训用房分配标准

(一)教室

教室指用做本系学生上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承担学院公共课上课的教室。教室配置依据教育部颁布标准和专用教室的合理比例及学生人数逐年核定。(教室生均面积为2—2.88 m2)

(二)实验用房

实验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实训用房及辅助用房,按照学院实

验实训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安排用房。(实训室生均面积为5—6.41 m2)第十条 院内经营用房管理

(一)院内经营用房是指产权归学院所有,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占用的房产。使用该类房产的单位简称经营单位。

(二)经营单位使用的学院房产,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后勤处代表学院统一管理经营用房,进行产权登记和有偿使用管理。

(四)经营单位使用学院房产,必须提前写出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后,后勤处方与之签订房产使用合同。采取“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每年年初签订房产使用合同,合同期为1年,每年一签,经营单位必须同时缴纳本年度设施占用费。

(五)经营单位依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学院房产,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学院房屋或以房屋使用权对外联合经营,不得将学院房地产用于抵押、担保。

(六)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暖、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学院后勤处的管理规定交纳。

(七)后勤处负责核实经营房的房产占用费,财务处依据后勤处提供的数据收取房产占用费。房产占用费全额上缴学院,专户管理。

(八)经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房产占用费。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房产占用费总额0.5%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院将收回房屋。

(九)在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经营单位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改造、装修或增加其它设施时,经营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承诺合同

到期后不以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或增加其它设施向学院主张补偿,经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学院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经营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其它问题

(一)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配置面积,不允许挪作它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挪作它用的,如将公房用作生活用房、经营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等,后勤处有权收回房屋并按超定额用房收费标准的5倍追缴房费及设施占用费。

(二)任何系部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用房屋。对擅自侵占的,由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收回,按定额占用费5倍追缴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三)任何系部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等。

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门厅、走廊、楼梯间)或改作它用的,一经发现按擅自占用公用房进行处理,直到恢复原状。若拒不恢复原状,学院予以恢复,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院不定期对各部门公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情况督促纠正。

(一)对部门使用效率不高或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收回其使用权,作为公共房源再次分配;

(二)对使用部门管理不善导致房屋破损或内部设施损坏等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部门和行为人负责。

第三章 房产使用与修缮

第十三条 房产使用。各类公用房产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和结构,不得擅自将所用房产转借其他

部门和个人。教职工离岗、退休或调出单位,所在部门要及时收回原使用房产,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凭移交证明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房产变更。使用过程中如需在部门内变更房屋用途的,由使用者写出申请,所在部门、系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后勤处备案后,方可变更;跨部门变更的,须经学院同意,后勤处备案后方可变更;如需变更房屋结构的,必须由房屋使用部门写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由后勤处统一安排改造。

第十五条 房产维修。后勤处要建立房屋维修与安全检查档案,定期做好检查与维修工作。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所用房屋的日常管护,保证房屋的整洁卫生,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上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拟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在保修期内的新建房产和维修工程,分别有基建科和后勤处按国家规定以及与施工单位的约定,责成原施工单位实施。新建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处负责维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处 2012年3月15日

附件:

公共用房申请流程图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勤处审核→后勤分管领导审批→院长审批→资产科调配→归口部门分配→资产科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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