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乱罚款的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_定性处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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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乱罚款的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表现形式

1、擅自超越职权,扩大范围,提高罚款标准;

2、擅自制定罚款指标,下达罚款任务;

3、非法设卡,坐地随意拦车检查罚款。●定性依据

1993年6月7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的一切罚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必须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有统一编号的省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严禁擅自超越职权,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各种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超标准,乱收费……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制定罚款指标,下达罚款任务。已下达的指标,一律废除。

四、严禁在城乡公路和国道上非法设卡,坐地随意拦车检查罚款或强行推销交通器材和其他物品。

●处理、处罚依据1、1993年6月7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

二、……凡未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予以取消,并立即停止执行。

2、2000年02月12国务院日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八、……对目无法纪,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这些单位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1、1993年6月7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

2、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3、2000年0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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