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_证券公司合规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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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分支机构的风险控制,确保持续规范经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设在辖区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本指引要求,设立合规监察员。第三条 合规监察员是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派出人员或接受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合规管理部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对所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就其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合规监察员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合规监察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合规监察员任职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规检查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证券监管部门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业务,熟悉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胜任合规管理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金融、会计或法律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五)通过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质测试;
(六)本局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
担任合规监察员,应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事先将下列资料报备本局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一)公司的拟任职决定;
(二)拟任合规监察员的履历表;
(三)拟任合规监察员的学历、学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本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合规监察员职责
第九条 合规监察员根据合规管理部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做好所在分支机构的合规工作。原则上,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环节。第十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所在分支机构运作是否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融资、账外经营、侵害客户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所在分支机构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三)所在分支机构办理账户开立、变更、转户业务以及市场营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金融产品销售是否满足适当性原则;
(四)所在分支机构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交易通道不畅、数据遗失等情况;
(五)所在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消防与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损害所在分支机构安全运营的行为。
合规监察员发现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关注所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养成,组织合规培训,为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合规咨询。
第十二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按规定对所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就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出建议,协助公司处理涉及所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十三条
合规监察员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合规监察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所在分支机构相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合规监察员发现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之所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所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合规监察员应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一)所在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所在分支机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或合规监察员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对上述情形,合规监察员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合规监察员应对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合规执行情况,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提供评估或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合规监察员应将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记录。存档资料、工作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第四章
合规监察员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独立性,对所在分支机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合规监察员不受任何压力或者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对于违法违规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合规监察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业务流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合规监察员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职业敏感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关注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合规监察员履行合规监察职责时,应当认真负责,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出具的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建议合理。第二十五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加强学习,熟悉与所在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以及财税等相关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合规监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顾不履行职责;
(二)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三)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
(四)对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
(五)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滥用职权,干预所在分支机构的正常经营;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其合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合规监察员的任职条件、提名方式、任期、聘任及解聘程序、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
合规监察员由合规管理部门提名,经合规总监同意,由公司聘任。公司选聘合规监察员,应当将拟任人选是否胜任工作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合规监察员了解所在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安排工作的程序以及合规监察员的报告路径。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合规监察员的报告。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越过合规管理部门直接向合规监察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合规监察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合规监察员考核制度。对合规监察员的考核,应当以所在分支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为主要标准,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合规监察员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公司管理层或证券监管部门申诉。
合规监察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高于公司或分支机构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制定相应制度,为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合规监察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保证合规监察员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合规监察员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各负责人、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监察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
合规监察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各月向公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合规监察员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职。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监察员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公司拟免除合规监察员职务的,应当尽快确定拟任人选。公司批准免除合规监察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三十六条 合规监察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合规监察员的职务。
公司在合规监察员任期届满前拟免除其职务的,应当在免职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解聘理由及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证券监管部门支持合规监察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及分支机构限制、阻挠合规监察员正常开展工作的,将视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监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合规监察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合规监察员监管档案。
合规监察员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公司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九条
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合规监察员不能胜任履行职责要求,或者受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当影响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证券监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第四十条
合规监察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注册地设在辖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合规监察员。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可指定专人负责所在部门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兼职合规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执业规范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