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_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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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拟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工作底稿。
第二条
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必备文件。
第三条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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