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增值部分三种计算方法_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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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
(一):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
(二):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
(三)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万
20万÷2)+(20万÷2×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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