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关于核发规划许可_长春市规划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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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局关于核发规划许可、规划管理业务流程的规定(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自2004年5月8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加快城市规划行政许可速度,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规定。

长春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划管理业务分别为规划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定位验线、规划验收共五类。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各类规划业务时,必须依照规定提供充分详尽的资料,同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三)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所需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

2、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综合报告(说明申请理由、项目基本情况、用地基本情况、房屋拆迁情况、对市政公用设施要求、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3、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5、具有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三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明确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

6、在自有土地上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原有房屋接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接层技术鉴定,如住宅接层需提供住户协议书;

8、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需占用其他单位土地或征用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双方用地协议书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9、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10、移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应提交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11、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质量影响报告书》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12、在各开发区选址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开发区管委会选址意见;

13、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等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14、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意见;

15、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居住小区、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书;

16、集资建设职工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房地部门的批文;

17、建设居民回迁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拆迁办的批文;

18、企业改制的项目,应提供市企改办的批文;

19、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20、其他有关协议、文件、图纸、资料。

(四)建设单位自报件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报件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条件图或“退件通知单”、“规划选址上报通知书”。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六)需上报市政府审批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不在承诺时限内。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建筑方案设计条件、管网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和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单位,需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确定规划用地位置和范围、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三)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

2、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说明申请理由、项目基本情况、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3、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原件一份;

6、规划条件图一份;

7、具有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份;

8、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提供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文字说明三份;

9、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一份;

10、其它有关协议、文件、图纸、资料。

(四)建设单位自报件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报件窗口领取“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单”或 “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规划设计方案上报通知书”。

(五)建设单位缴纳费用后,持报件立案表(如开发公司应提供市开发办、市拆迁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到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建筑方案设计条件”、“管网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行失效。

(七)需上报市政府审查或需公开征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在承诺时限内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办理定位、验线,规划验收须知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建设活动过程中,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需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和管网综合规划方案审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三)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

2、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设计条件、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3、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原件(已经各有关部门会签);

5、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份;

6、“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单”原件一份;

7、“建筑方案设计条件”原件一份;

8、按“建筑方案设计条件”要求,提供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绘制的建筑施工图三套;

9、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一份;

10、按“管网综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应提供的管网综合规划图纸、文件一份;

11、建设工程位置防火审批意见书;

1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13、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批准文件;

14、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有关协议、保证书;

15、如办理外装饰装修工程的需提供总平面位置图十份、装饰装修施工图三套;

16、长春市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附件(原件)。

17、如办理城市雕塑工程,需提供总平面位置图十份、雕塑作品设计效果图(稿样);

(四)建设单位自报件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报件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或“建筑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管网综合规划设计修改通知书”、“建筑设计方案上报通知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六个月,满六个月未开工的自行失效。使用期限为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重新办理。

(六)需上报市政府审查或征集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在承诺时限内

四、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为保证建设工程能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位、验线,并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手续。

(二)建设单位开工前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文件、资料、图纸进行申报。

(三)申报《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所需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申请表(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

2、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的综合报告(说明申请理由、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情况、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3、关于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原件一份;

5、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一份;

6、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筑部分含基础平面)一套;、7、“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审定通知单“原件一份;

8、《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自报件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报件窗口领取《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定位、验线整改通知书”。

(五)建设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向各区规划管理分局申请复验。

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依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律凭证。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二)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三)、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所需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表(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

2、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综合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违反规划建设的处理结果、经批准对建筑设计修改及实施情况、环境工程完成情况,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3、关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

5、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一份;

6、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一份;

7、经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纸(建筑部分)一套;

8、《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八份(含各类地下管线);

10、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一套;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经审定的管网综合图纸、文件一份及按要求设计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图纸;

13、长春市绿化工程验收附件;

14、已经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项目,办理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自报件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报件窗口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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