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读书报告_第二性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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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第一章法的起源
斗争对法的重要性——以对假说的批判来论证法的起源
1.①法的概念在客观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客观意义上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主观意义上是指对抽象规则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但不论哪一种情形,法都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获得自身的存在并得以主张,斗争是法的生命。②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必须经过斗争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不仅只是来自国家权力的努力,更是来自全体国民的努力,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在进行斗争,经常的情况是一些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然而和平与享受只能是斗争的产物,斗争才是法的实践。
2.①在法的实施上,毋庸置疑,国家对法秩序的维护是通过对不法侵害的斗争进行的。关于法的成立,有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普夫达学说,这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观念,认为法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一种无意识的自然结果,其有机的内在发展以学问与交易为支撑。然而,这两种力量是极其有限的,法的发展方式与语言艺术有着极大的差别。萨维尼的自然形成说含有政治准则不能被人折服的极端宿命的错误,而普夫达的习惯法理论则是对习惯真义的完全误解,事实上法是一个实力概念。
②法的变更的实质是其背后与现行法相联结的既得利益和新崛起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当既得利益出于自我保护本能而进行猛烈抵抗时,斗争就是一种必然,其胜败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关系,斗争中法也只有靠摒除自己的过去,方得再生。这样,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就表现为探索、角逐和斗争,即艰苦的努力。这一点,不仅已被能够看得见的历史所证明,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对原始社会的推论。总之,法是斗争的产物这一事实把国民和法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为法的诞生而必要的努力,不灾祸,而是恩惠。
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
斗争的缘起——斗争的目标——斗争是一种义务
1.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人的利益相对抗,因而权利经常处于被侵害和被抑制的状态下,斗争也因此而来。在国际法上,表现为战争,在公法上表现为革命,而在司法上则表现为诉讼。
2.当权力被侵害时,有斗争和逃避两种选择,他们都会伴随牺牲,要么是权利成为和平的牺牲,要么是和平成为权利的牺牲。作者以民事诉讼为例,说明了斗争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了标的物的价值,更是对人格本身和法情感这一理想的追求和维护,诉讼也由单纯的利益问题上升为人格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斗争来说也是这样,不单是为了土地,更是为了荣誉和独立。
3.法需要为了自身的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权利人对权利的主张,不仅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和义务,更是对法特别是现行法的一种维护,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是生存条件之一——例子和法情感——放弃权利的后果
1.人类不仅是肉体的生命,还有精神生存问题,其条件之一是主张权利。当生存条件受到亲侵害时,人就要通过对具体权利的主张进行保护。
2.刑事方面如盗窃和抢劫,不仅是对所有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定权利的侵害,进而是对人格的否定;民事方面如拒不履行债务,特别是恶意的一种,是对权利的直接的故意侵害,因此必须通过主张权进行斗争,这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法情感会随阶级,职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其反应还取决于社会因素,但是一切权利人都必须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保护精神
生存的条件,保护法情感。
3.因胆小怕事而放弃权利,上升到处世观,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在国际关系上则可能会导致国家的生存隐患,这是病态法情感的表现和产物,必须进行反对。
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法在主客观意义上的关系——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个人权利与法本身的一致性
1.具体权利只有在抽象的法规条件下才能成立,要从抽象的法当中获得力量以维护其本身的存在,反之,具体权利的实现和斗争又维护了抽象法的存在,是对法的一种守护。
2.权利人对权利的主张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是对自己的义务,而且在自己权利的范围内维护了法本身,他们的行动所带来的一般利益,已经不只是法的权威和尊严主张的理念利益,更是一种现实的利益,权利人通过法律维护了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从最初的自我私利,首先上升到对人格和法情感的保护,最后再上升到了对社会法理念的实现,因而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3.个人权利和法本身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权利人自觉或不自觉的成为了国民使命的协助者。保护和主张个人权利就是对法本身的保护和主张,而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就是对法本身的侵害,因而为权利而斗争就是无法律而斗争。从罗马法来看,人民因权利受到侵害而激起的感情中,尽管有利己动机,但是道德的愤怒来自于法情感,是对亵渎权利的道德性抗议,从德语和拉丁语,从剧本和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来看,都是这样。当然,在后面这些例子中,作者又阐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对法情感产生的不良影响,为法律而斗争变成了对法律而斗争。
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从为私法而斗争到为公法和国家法而战——法情感的培养
1.为权利而斗争的动机经历了从个人私利到人格伦理再到正义三个阶段,法情感也由此逐渐升华。当民族的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够为其进行斗争的人,只能是在私法上为其权利而进行斗争的人,因而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政治地位与其法情感的健全与否直接相关。
2.法情感的培养是最重要的政治教育的任务之一,培养国民的法情感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与力量。其培养不是学校的理论教育,而是把正义原则贯彻于生活的一切方面,不仅要有外在机构,更要有完善的适合法情感的制度,特别是要反对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对法情感的破坏首先是从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开始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不法行为。
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现代法与法情感的要求相去甚远——罗马法的三个阶段——近代罗马法的发展与法学宿命的过错——斗争是法永远的天职
1.现代法与法情感的正当要求相去甚远。它所到之处是无的放矢,现代法的构成与健全法情感及其本质要求,即对人格保护针锋相对,而且它所衡量权利侵害的尺度只是外在性的物质价值,反映出来的是物质主义。其责任可归于罗马法。
2.罗马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其激烈程度上,完全漫无边际、不知制的罗马法法情感阶段,将主观上的不法和客观上的不法不加区别,一并处理;第二阶段是中期法上法情感有节制能力的阶段,将主观上的不法降格为客观上的不法来处理;第三阶段是后期帝政时代,尤其是查士丁尼法上的法情感的衰退萎缩阶段,将古罗马的法情感在私法中客观化,维持了帝政时代的国家力量。
3.近代罗马法的发展使得法与国民的法情感之间产生了大裂隙,法学犯了两个原理性的过错。其一是近代法学没有认识到对权利的侵害,不仅是金钱利益,更是对法情感的侵害;其
二是由此建立起来的证据理论,它保护了被告而侵害了原告,甚至摧毁了法律。
4.作者认为应该把为权利而斗争提高为义务,不仅是对个人还是国民,斗争是法永远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