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吾尔族民间互助与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构建_建设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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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维吾尔族民间互助与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构建

李慧娟

(塔里木大学 人文学院,新疆 阿拉尔,843300)

摘要: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面临一些不足,已不能适应现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必要探索并逐步建立一套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民间互助作为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伴随维吾尔族民众至今,在国家保障制度触及不到的地方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我们应以伊斯兰文化为底蕴,依托民间资源,实现政府社会救助与维吾尔族民间互助的良性互动,构建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渠道多样化、救助资源社会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关键词:维吾尔族 民间互助 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相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必要探索并逐步建立一套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民间互助是维吾尔族的优良传统,在国家正式福利体系覆盖不到的地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发挥民间互助的功能,并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以伊斯兰文化为底蕴,依托民间资源,实现政府社会救助与维吾尔族民间互助的良性互动,构建立体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维吾尔族民间互助的界定与内涵

互助是指某一特定人群对处于困境中的社会成员实施帮助而不求直接回报的行为。维吾尔族民间互助是维吾尔族民间的个人及社会组织间在物质和精神上的互助行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之后,经过本土化的调适,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文化,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与新疆维吾尔族穆斯林群众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鼓励人们在生活中施济贫困,如“在今世行善者,得享美报”(39∶10);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8∶41)[1]。《圣训》说:“礼拜将把正信者带到通往天堂的道路上,斋戒将把他们带到天堂的大门前,而施舍才使他们获准进入天堂”[2]。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伊斯兰教提倡每一个人都应该如兄弟般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圣训》说:“信士之间相亲相爱相恤相怜,犹如一个躯体”,作为爱的方式,可接济穷人、资助学人,亦可祝福成功人、安慰失败者[3]。维吾尔族民间互助本身是一种世俗行为,但其思想基础是助人为本的宗教伦理观,伊斯兰教主张平等、反对贫富差距过大,主张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来实现人人有机会享有真主的财产,对贫穷、无依无靠、残疾的人给予救济和帮助。

虽然在维吾尔族社区,社会救助中国家保障体系占主导地位,但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有触及不到的盲区,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伊斯兰文化中的慈善思想使维吾尔族社区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的民间互助,是官方救助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依托伊斯兰教的文化资源有效地介入维吾尔族社区生活。另外,宗教人士不仅代表清真寺救济贫困,而且本人也用自己的收入帮助有困难的人。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不但要信道,而且要行善,这样的穆斯林才有幸福优美的归宿。宗教人士在穆斯林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他们的言行对普通教众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哈提甫和伊玛目的善行不但使自己功德圆满,而且在维吾尔群众中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因此,我们要利用宗教积极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加强宗教人士在扶贫济困中的带头作用,调动宗教的积极因素,发挥宗教乐善好施、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优良传统,实现政府社会救助工作与伊斯兰教慈善救助的良性互动,促进社区的和谐建设。

基金项目:塔里木大学校长基金项目(维吾尔族传统民间互助文化及其现代价值研究TDSKBS1301)作者简介:李慧娟(1972-),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非传统安全与边疆民族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研究。

二、维吾尔族民间互助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

2014年2月2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并提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维吾尔族民间互助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包括亲朋邻里的互助、穆斯林群众及宗教人士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清真寺的救助、民间互助组织的救助等,由于其接近群众、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民间社会的闲置资源也得到了整合和利用。

(一)维吾尔族民间互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覆盖的人群范围广。但在实施过程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新疆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在喀什地区,我们在田野调查中遇到很多真正生活有困难但没有门路的人往往拿不到低保。2010年初,笔者在喀什地区某乡一户村民家做访谈,临走时,一位50多岁的维吾尔族大妈悄悄地告诉我,村干部把低保给自己的亲戚和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把自己家里的活也要求出义务工的村民做,不出义务工就要交200元钱。另外,新疆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流程繁琐,审批期限长,影响了低保工作的运行效率。对于申请不到低保的低收入家庭,民间互助往往能使他们渡过难关。另外,对于刚超过低保收入线的低保边缘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无能为力的。

个案:喀什麦盖提镇7社区53岁的下岗的职工阿依姑努孜,老公退休在家,家庭生活困难。她参加的民间互助组织“恰依”帮她渡过了难关。有一天她老公在外面喝多了酒找不到自己家的房子,本来家住7社区的,跑到1社区去敲别人家的门,主人出来打他的老公,头都被打破了,眼睛上面肿了一个大包,都快死了,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了。恰依里的女人们有6个送她50元,8个送了100元,帮她给丈夫交了医药费。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捆绑实施的,阿依姑努孜家不符合低保申请的条件,也就享受不到医疗救助;医保自己是要出一部分钱的,这对于低保边缘家庭来说,依然是困难的。

(二)维吾尔族民间互助对特困人员救助制度的补充

现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下应保未保的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570.37万人,真正获得保障的只有296·82万人,约占应保对象的52·04%;很多地方执行的五保供养标准远远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水平,集中供养好一点,分散供养尤[4]其如此。而在新疆,维吾尔族很讲究落叶归根,她们愿意死在自己家里。有些人老了,认为自己的根在那里,家里再没吃的也不愿去敬老院。因此,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只是部分五保户。截至2010年8月,全喀什市三孤人员1489人,供养率不到8%。有残疾或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散居的五保老人,生活非常不便,精神也较为空虚。城镇无子女又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社会保障的老人,生活也极为艰难。政府对这些特困人员的救助极其有限,不足部分靠平时邻居和社会上的好心人在日常生活上和经济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个案:喀什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博尔其墩村有一位70多岁曾经到沙特阿拉伯去朝觐回来的阿吉,经常帮助生活有困难、残疾、有病的人。该村4小队有位75岁的维吾尔族妇女,没有丈夫,只有一个儿子在外打工;5小队有位80岁的维吾尔族妇女,眼睛视力不好,也没有丈夫,2个儿子都在外打工,儿子们都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阿吉在肉孜节、古尔邦节时送给她们米、面、油、肉,平时有困难时接济100或200元。

(三)维吾尔族民间互助对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

大病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和报销额度的限制使很多患大病贫困维吾尔族群众的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穆斯林群众捐款以及民间组织的救助是贫困大病患者解决医疗费用的主要方式。患大病后,多数普通收入家庭无法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这时通常只能求助与他人:首

先,父母兄弟姐妹一般会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帮助;其次,亲戚、朋友、邻居到医院看望也会送给病人几十至几百元,亲属关系近或关系好的会多给一点;第三,民间组织的帮助,如“恰依”的组织者会倡议成员每人捐50元、100元或更多一点给患者;喀什市红十字会也会对贫困农民提供医疗方面的救助。第四,通过清真寺伊玛目呼吁来清真寺做礼拜的穆斯林群众捐款给需要帮助的人。总的来说,对于大病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民间互助是医疗救助不足的重要补充。

个案:喀什市帕依那甫社区2组有位维吾尔族妇女21岁的儿子患了尿毒症,每个星期都要透析,清真寺伊玛目号召做礼拜的人捐款,每次凑3000元,一共捐了3次。清真寺出了1000元,伊玛目也掏了1000元,其余的钱都是大家凑的,2011年初还是去世了。2010年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跃进村有位维吾尔族妇女11岁的女儿得了白血病,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新农合报销了一部分,但还是无法承受巨额的医疗费。乡里组织各单位和村民捐款,乡领导每位捐100元,其他人金额不限,一共捐了7000元。

(四)维吾尔族民间互助对教育救助制度的补充

教育平等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我国的宪法和教育法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了明确规定,但依然还有一些适龄儿童因各种原因不能读书或虽能读书但条件很差。各级政府对新疆农村义务教育救助投入不足,救助标准过低,重经济投资、轻教育救助。另外政府在救助困难家庭儿童教育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灵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贫困家庭孩子的教育救助通常会借助于民间的力量。

个案:“爱心妈妈协会”是喀什地区教育学院退休维吾尔族女教师阿提克阿吉等自发组织的民间协会。其主要宗旨是资助品学兼优,但生活困难的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以及对患病的中小学学生实行人道主义救助,帮助其恢复健康、继续学业,实现教育机会人人平等。清真寺作为中间组织,也对政府教育救济制度的不足作了一些补充作用。做礼拜时伊玛目抽时间讲一下谁有困,做完礼拜出清真寺时,愿意捐款的捐款,穆斯林群众认为捐款给贫困的人是得到真主恩惠的机会,每个穆斯林都不会让这么好的机会溜过去。至于帮多少,要看困难有多大。做礼拜的人帮不上忙的,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联系,呼吁一下富裕人士来帮忙。在喀什,有的孩子考上大学,通知书接到了,没有钱去读,好心人4、5年学费一次性交上的,这样的例子很多。

(五)维吾尔族民间互助对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

临时救助是指对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新疆贫困人口比例高,需要临时救助的低收人群众多。政府虽然花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临时救助,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游离于临时救助之外。特别是低保边缘户,收入刚刚超过低保标准,但是却享受不到低保补助,但他们与低保户一样面临着就业难、就医难、就学难等困境,甚至有一部分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还低于低保户。

在新疆,民政局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主要有冬季提供煤、衣被、鞋子,肉孜节、古尔邦节发放面粉、大米、清油、肉,有些地方还提供建房用的红砖。如英吉沙县民政局2008年为321位低收入群众提供了临时救助,发放面粉12130袋;大米4000袋,煤1030吨;清油6000公斤;衣物1440件;被褥387套;鞋子3500双;肉6000公斤;红砖1690000块。民政上的临时救助对于低收入群众来说,只能改善救助对象短时间内的生活,平时的困难就需要民间互助了。亲朋、邻居相互间借钱、借物、送衣、送粮,生病时凑钱去看望,民间互助组织的救助等等。

个案:东风农场维吾尔妇女卡尔肉孜到清真寺找伊玛目,说她家冬天没有煤取暖。伊玛目、买曾以及其他宗教人员共5、6人商议,卖了穆斯林群众捐赠的羊皮,买了清真寺做礼拜用的地毯后还剩一点钱,再筹措一些钱,买了1吨煤,送给冬天没煤的家庭。

三、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

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以政府救助、物质救助为主以及救助对象的局限性和救助水平的层次性低等缺陷。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当着力培养被救助者自我发展、改变现状的能力, 以民间互助为经、政府救助为纬,构建多元、立体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一)救助对象的广泛性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应当尽可能满足低收入人群的救助需求。政府救助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首先,政府救助资金实力雄厚,但是不能很好地渗入到基层中了解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而邻居、亲友、社会精英等个体以及清真寺和民间互助组织灵活性较强,动员社会的能力也较强。民间互助来源于基层,能够及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健康、收入等具体情况实行个别救助。其次,政府救助在救助对象的覆盖面上还存在遗漏,如城市保障对象的户口限制将农民工这一群体排除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由于一些社会救助政策与低保制度的捆绑实施,城市低保边缘户享受不到政府的救助,生活甚至还不如城市低保户。目前我国对城市低保边缘群体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救助体系,2010年新疆才开始建立以低保边缘群体和困难农民工家庭为主的临时救助制度。第三,政府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的困难个体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需要利用社会资源扩大救助范围,救助工作的社会化是现代社会救助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府应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民间互助组织和初级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助,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民间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的社会救助网络,使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以下和略高于这个最低水平线的维吾尔族家庭都能得到有效救助。

(二)救助方式的多样化

目前的社会救助方式以政府提供现金和实物为主,其基本理念是维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仅靠单纯的物质救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更不能促进被救助者自身的发展,必须把单纯的物质救助方式转变为多元化救助方式,如精神救助、能力救助、权利救助等新的救助类型,在保证被救助者基本生活的同时,注重人的发展。

1、制度性的政府救助与非制度性的民间救助相结合制度性救助主要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及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非制度性救助包括亲友、邻居、宗教人士、富裕阶层的救助和清真寺、民间互助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非制度性救助的草根性和民间性使其可以针对政府救助中覆盖不到的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实施社会救助,但非制度性救助也存在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只有将民间慈善上升为一种制度性、组织性的社会救助制度,才能既其消除松散化的弊端,又能弥补政府救助制度的不足。

2、经济救助与能力救助相结合传统社会福利主要采取经济救助的方式,只注重对贫困者的物质救助。社会贫困的产生同时是一种公民应得权利在社会变迁中遭到剥夺的过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仅解决了物质上的不足,对能力、权利、发展机会等考虑甚少[5]。许多困难群众得到了现金和物品救助,但解决的只是眼前的困难,往往陷入贫困-救助-返贫困的恶性循环,甚至产生等、靠、要的贫困适应思想,忽视了贫困者的能力建设。大多数贫困救助对象无技术、无岗位、无发展门路,在对他们给予经济帮扶的同时,也要给予他们能力上的救助,增强他们的造血功能,使其依靠自己的力量摆脱贫困、融入社会,克服传统他助方式消极被动的缺陷。

3、物质救助与非物质救助相结合现行社会救助多数都是物质救助,而服务救助、精神救助等非物质救助少。民间互助对病人的照顾、老人的照料和贫困者的服务救助以及精神救助有着相对于政府救助的天然优势。根据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学理论,真正的贫困是“可行能力”的贫困,即权利贫困。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应更关注非物质救助方式并进行系统的制度化设计,在物质救助的同时,针对精

神贫困、社会权利贫困等现象,进一步提供心理援助、权益维护[6]。

(三)救助主体的多元化

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广泛发动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互为 补充、相互配套的社会救助网络[7]。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分散且条块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需要构建一个联结个人、社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的网络。社会救助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第一,弱势人群的个人自助、家庭或家族间的扶助以及亲友、邻里的互助和宗教人员、阿吉、富商、企业家等社会精英的救助;第二,清真寺、民间互助组织对弱势者的援助;第三,社区对弱势者的帮助。一方面穆斯林群众在社区的组织下济贫行善,另一方面社区成员之间相对比较熟悉,在对救助对象的甄别上起着比别的监督主体更好的作用;第四,政府对弱势者的救助。政府对贫困者的救助存在财政资金上有缺口、效率上难保证、城乡之间不平衡的不足。依托民间互助组织、宗教慈善机构、社区以及社会精英的救助实现维吾尔族弱势群体的增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马坚译.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2、穆萨·宝文安哈吉、买买提·赛来哈吉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马明良.论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和谐理念.阿拉伯世界研究,2006(3).4、洪大用等,困境与出路:后集体时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505、杨思斌.中国社会救助立法研究.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6、周沛,陈静.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研究.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4).1477、李彦昌.城市贫困与社会救助研究[M].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40.通讯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李慧娟 手机:*** E-mail:lihuijuan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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