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_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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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课程论文(作业)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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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制
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要求国务院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提供相应的信息,没有信息和数据,是不可能进行风险评估的。众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哪个是优先的,这就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评估的结果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其他的各个部门来发布、提供,发现有问题的应该预警、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用途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框架中的地位
《食品安全法》公布以后,风险评估热急剧升温,全国各地、地方政府都在纷纷筹建风险评估的架构。实际上,大部分人对风险分析框架的了解还是很不够的。我们在讲风险评估的时候,首先要明确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弄清楚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框架中的地位。
风险分析框架包括3部分内容,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风险评估是一个纯粹的专家行为。我们经常说,风险评估是独立
评估,这有时候会形成误解。所谓独立评估是说,专家在工作中不受任何政治、经济、文化、饮食习惯的影响,并不等于说他和政府没有关系。风险评估科学家的任务要来自于风险管理者,风险评估科学家也要发挥主动积极性,向风险管理者建议应该评估什么,两者在工作中密切相关。风险评估所得到的结果要报告给风险管理者,也就是政府。风险管理是一个纯政府行为。政府接到专家的评估报告以后,根据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饮食习惯等等因素来制定政府的管理措施。
我们过去虽然有很多教训,但也还是有成绩的。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政府的各个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合作得很好,马上作了风险评估,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国务院和卫生部代表各个部召开了多次新闻发布会。这个风险交流总的说来是做得比较到位的。
风险分析的框架必须要有这3个部分紧密地结合,然后整合起来进行,缺一不可,各个科学家、政府、媒体、消费者都在其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就是解决当前面临的食品安全的诸多复杂和大大小小问题的一个基本准则。不管是联合国的机构,还是各个国家的政府,都同意风险分析框架是在对待我们任何潜在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问题的惟一应该遵循的原则。
三、风险评估的内涵及基本内容
(一)风险评估的内涵
世界贸易组织SPS协定明确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是采用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
估方法,根据本国具体条件,对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进行危险性评估的结果所制定的。这就是说,每个国家制定自己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要采用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的方法。从食品来讲,“有关国际组织”就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而且它强调成员国在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应根据已有的科学资料,加工和生产方法,监督、采样和检验方法,疾病或虫害流行情况,无虫害或无疾病地区的存在,生态和环境状况,以及检疫和其他措施。
(二)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
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这4个部分是一个体系。没有识别危害以前,不可能进行危害特征的描述。
危害识别就是确定人体摄入化学物后的潜在不良作用,这种不良作用产生的可能性,以及产生这种不良作用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简单地说,危害识别就是确定化学物质、微生物甚至寄生虫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通过食品确定这些危害是否是存在的。
风险特征描述就是拿人体的暴露量和安全摄入量来进行对比,根据以上3方面信息估计在某种暴露条件下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假如暴露量超过了安全摄入量,政府就应该马上采取措施,已经有的限量标准要迅速降下来;假如暴露量低于安全摄入量,就可以放心消费。
四、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一)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织
从国际层面来讲,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共同成立的关于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的专家组织有3个,包括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和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合专家委员会(JEMRA)。这3个专家组织基本上都是常设的,特别是前两个。JECFA专门评估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兽药残留,于20世纪50年代末在食品法典委员会没有成立前它就成立了。后来成立了专门评估农药残留的JMPR。
(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
如前所述,风险评估是一个单纯的科学技术,评价结果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而风险管理要受不同政治、文化、经济因素的影响。比如,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尽管有国际食品标准、CAC标准,但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标准,不可能消灭国家标准,可以预见的将来,国家标准还是要存在的,还是会不一样的,这是因为各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状况有差异。
(三)各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举例及经验
现在所有的国家都在纷纷设立风险评估机构,最有名最成功之一就是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当初,欧洲被二噁英、疯牛病以及转基因等食品安全问题搞得焦头烂额,百姓意见极大,对政府很不信任,觉得政府没有办法来保障他们的食品安全。欧盟当机立断成立了一个食品安全局,专门作风险评估,不参与制定标准,更不涉及监督管理。从成立到现在也就六七年时间,已经在欧洲甚至于全世界建立了一个非常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声誉也非常好。
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我国在风险评估工作方面也是有成绩的,比如我国的丙烯酰胺风险评估基本达到国际水平,得出的结论很科学,已作为卫生部2005年第4号公告的依据。但是,我国的风险评估工作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多年来,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我国也试图把风险评估的做法运用进去。虽然有时用了风险评估的方法,但由于样本量小,检测监测手段有限,技术人员少,获得的相关数据少而不全,对于评价水平、评价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总体来讲,不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把风险评估作为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这也许是两部法中的一个亮点。就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而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已于2007年5月成立,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在筹建中。如何很好地贯彻执行这两部法律,我们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