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_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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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2]42号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有利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坚持从严治校,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有违法犯罪行为者,除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外,还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 学校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研究生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研究生成长环境。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应严格坚持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者。

(二)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者。

(五)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者。

(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涉外活动违纪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者,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即宣布处分之日算起。毕业年级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可开除学籍,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四条 对受纪律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凡受纪律处分者,均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比资格,取消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应届毕业研究生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二)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归入违纪研究生本人档案。

(三)研究生违反校内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成立其他非法组织者,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其它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者,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首或者幕后操纵,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校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者,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是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部门未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1、行政拘留十天(含)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行政拘留十一天(含)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6 籍处分。

(五)被依法判处徒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管制刀具枪械者,加重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拾捡能知失主的物品或者磁卡(如饭卡)等,而予以消费或者使用者,视情节及金额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及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多次偷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3、4、6、7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3、4、6、7的有关规定加重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抢夺、抢劫公私财物未遂者,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2、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严重财物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者研究所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他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加重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打闹、喧哗、非指定场所吸烟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者,加重处分。

(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者,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研究生证等证件或者证书者,在办理(补办)研究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研究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或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坚持不改正者;或者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坚持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垃圾及杂物,向走廊或窗外泼水、丢垃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私占、出借、出租床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用度未经允许,私自更换门锁或挪用寝室公物者,视12 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未参加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按期返校者,须提前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者,应按时返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旷课(包括擅自离校)时间累计在3次以下者(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2次计),责令其检查,并在院内通报批评,旷课时间累计在4次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10—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5—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4、20-25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25次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五)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工人师傅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婚育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办理《生育服务证》而怀孕拟生育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如发生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舞弊者,除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时,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给予警告处分。主动协助他人偷看抄袭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用电子设备作弊,如用手机发送或接收考试答案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考试时,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威胁他人为自已考试抄袭提供资料或答案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考场,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无理纠缠者,14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习期间,有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作弊并再次作弊者,给予比前一次高一级的处分。

(八)对举报作弊者施以恫吓或报复,从严处分。

(九)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加重处分。

(十)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试卷分数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叫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以及陪考、互考者,组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处罚,遵照《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属于秘密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或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行为之一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者。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擅自以学校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6 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猥亵他人者,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者;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等公共场所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坚持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寝室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权限与管理:

(一)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18 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审核做出处分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五)学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学生违纪事件调查清楚后,要及时将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材料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七)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保卫处联合调查,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八)对违纪事实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做处理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

(九)有关单位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程序不当,定性不准确或未按规定办理,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

(十)全校在籍研究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的,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寄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七条 程序

(一)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研究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陈述和申辩。

(二)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研究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研究生处。

(三)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研究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相应部门填写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将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受处分研究生在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上签字。

(六)直接送交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以将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5款。受处分研究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受处分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八)向研究生送交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送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结论后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研究生处分决定书》、《研究生处分登记表》及研究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其它已施行的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印发 规定 通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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