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许可证施工擅自开工_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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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设置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所须资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用地批复(核原件收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备案书(限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原件)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原件)6.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核原件收复印件)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审(核)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8.开工复核表(限新县城新开工建设项目)(原件)
9.建设项目是否开工的证明(限乡镇建设项目,由所辖规建所出据)(原件)10.处罚证明(限已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建设工程)1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3.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费缴款凭证或相关减免缓文件依据(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条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质监站介入之前要求对实体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视主体规模而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 0%以下的罚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安监站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三、罚款金额
我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的可能面临处罚主要有一下三部分
1、是建管站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主要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质监站介入之前要求对实体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视主体规模而定,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
3、安监站对机械设备提前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