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_分支机构如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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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06-11-7
中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办事处、代理处及代办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的经营实体。行政上隶属于公司和(或)依托企业共同领导,业务上隶属于公司领导,同时受所在地银监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核。第三条
各业务受理处的工作依托石油企业管理,业务上受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并经公司授权(或转授权)后开展业务经营,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经营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
(一)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二)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三)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四)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五)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公司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六条
业务受理处只负责受理封闭结算票据的审核、确认、传递,不办理资金的结算。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
办事处实行独立核算,按属地原则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九条
公司向办事处拨付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每年向各办事处、代理处下达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罚依据。第十条
业务受理处经费,按照公司审批的年度经费开支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托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办事处、代理处对贷款只有建议、推荐权,没有审批权。对贷款的审查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执行信托贷款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须报经公司审批,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在公司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准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准擅自或变相办理贷款业务;
(二)不准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不准办理担保和同业拆借业务;
(四)不准办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五)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向公司上报:
(一)预算外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未到期报废;
(二)预算外支出;
(三)主要负责人外出;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各种印章,必须经公司审批刻制和启用。各种印签须由专人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办事处、代理处的负责人由公司聘任,工作人员由办事处、代理处报公司审批。业务受理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依托企业指派,报公司备案。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公司管理稽核部归口管理。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人事劳资管理,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人事劳资管理办法》执行,由公司人事劳资部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票据贴现业务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细则》执行,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及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司信息发展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结算业务及账户管理,由公司营业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于每月初5日内以电子版形式将《封闭结算业务量统计表》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末上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固定资产购置及报废计划;对当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有关业务数据暂不填列),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管理稽核部。第二十六条
由管理稽核部牵头,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的工作流程和稽核内容,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要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要规范会计业务处理,认真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程序》。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办事处、代理处按照财务、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结算业务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及核算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内 部 控 制
第三十四条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各分支机构安全运行,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各分支机构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资金风险的控制、会计核算的控制、业务审批程序的控制、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
第三十六条
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
(一)各分支机构要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二)分支机构各级人员要建立业务授权制度,并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
(三)办事处、代理处设立财务预算和结算两个部门,如确需设立其他部门时,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相互制约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办事处、代理处要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六章
基 础 工 作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必须规范化,要定期对业务经营状况及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要不断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并实行分支机构内部监督稽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和定期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
各类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审核与保管,做到及时归档,装订整齐,保证档案的完整、齐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技术精湛的职工队伍,树立团结、求实、开拓、奉献的企业精神。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废止。
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
------------------2006-11-7
中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内部稽核管理,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服务、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设立管理稽核部,各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员,专职、兼职稽核员接受本单位及管理稽核部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资产的安全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稽核,提出完善经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加强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堵塞漏洞,纠正违规违纪行为,防止职务犯罪,提高分支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促进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开展稽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原则。
第五条
稽核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第二章
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公司的稽核工作安排开展各项稽核工作; 2.制定稽核项目实施方案; 3.按照稽核程序进行作业;
4.对稽核情况进行综合整理,提出意见,形成稽核报告; 5.将稽核报告报公司领导及被稽核单位。第七条
稽核人员的权限:
1.有权查阅被稽核分支机构的各种账簿和相关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空白重要凭证及资产的账实情况;
2.有权查阅分支机构经营中相关文件,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或找相关人员谈话; 3.有权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核单位索取证明材料;
4.有权对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提出制止和纠正的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稽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金融知识和法制观念;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熟练掌握公司业务和规章制度,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
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准备阶段:
1.立项准备。根据对分支机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稽核的对象,明确本次稽核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稽核方案。内容包括:稽核目的、依据、范围、内容、人员(两人以上)、稽核的日程安排;
3.了解被稽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通过查阅有关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自查报告等资料进行初步分析; 4.发送《稽核通知书》。《稽核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稽核目的、范围、内容、稽核人员及日程安排等。
第十条
实施阶段: 1.根据稽核目的听取汇报,进行座谈; 2.调阅资料,核对账目;
3.会同被查单位的主管和出纳员,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 4.对查出的问题落实稽核证据,并应有提供者签名;
5.与被稽核分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对有疑问的地方进一步落实、确认。第十一条
报告阶段:
1.起草报告。对稽核情况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依据金融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确认性质,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写出稽核报告,上报公司领导; 2.报告内容。稽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稽核依据,稽核目的和要求,稽核的范围和内容,稽核评价和结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3.将公司领导审批的《稽核报告书》寄被稽核分支机构,被稽核分支机构应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管理稽核部;
4.建立稽核档案。对每次的稽核工作按分支机构建立稽核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五章
稽 核 内 容
第十二条
根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稽核内容有:财务、会计核算、结算、封闭结算、信贷、信息系统等。第十三条
财务方面
(一)财务报表
1.审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账、表余额是否相符,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3.有无人为调节收入、支出,虚增、虚减利润等编制虚假损益表的问题; 4.有无完善的对账制度。是否定期进行账账、账证、账实核对。
(二)货币资金
1.库存现金账实情况,保管情况; 2.是否建立出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3.银行存款对账情况。是否由非出纳人员核对银行账,对余额调节表是否贯彻主管审核签章制度。
(三)收入方面
1.检查各项业务收入是否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2.各项收入是否在当年会计决算中全额如实反映; 3.有无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问题。
(四)成本费用支出方面
1.审查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的合规性,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有无虚列支出的问题;
2.审查营业费用的合规性,是否制定费用审批、费用开支管理制度,大宗费用支出是否经过预算批准;
3.减值准备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提取; 4.审查是否正确计算缴纳各项税金,纳税是否及时; 5.检查工资发放是否相互制约;
6.计提三金、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过渡性科目方面
1.审查各项应收、应付账款等过渡性资金余额的真实性; 2.审查是否有虚列情况,是否有清理不及时情况;
3.对期限较长的(一年以上)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建立有债权债务单位定期对账制度。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折旧是否准确计提。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方面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正确;
(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保管情况。第十五条
结算业务方面
(一)存款账户开销户管理合规性情况 1.是否建立开销户审批制度; 2.开户单位是否为成员单位;
3.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是否定期向开户单位发送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 5.更换印鉴的处理是否规范;
6.销户时是否核对以往的账目,账账相符,相应处理是否规范; 7.是否对长期不动户进行确认和归类。
(二)收付款合规性情况
1.吸收存款是否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存款期限是否合规;
2.付款业务是否严格审查付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贯彻“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3.收款业务是否贯彻收妥后记账的原则; 4.定期存款的存、取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存款核算和计息真实性情况 1.存款起息日是否与银行一致;
2.对因串户等影响客户计息的情况是否进行积数调整; 3.对活期存款是否执行每季末20日结息制度; 4.应付利息的计提是否执行相关的利率规定。
(四)贴现核算的合规性情况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是否核对印鉴、单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是否采用双人制操作,并建立交接制度; 3.银行承兑汇票划回是否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号进行账务处理。
(五)表外业务合规性情况
1.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代保管品的管理是否纳入表外业务进行管理; 2.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实行专人保管制度,是否贯彻岗位不相容制约规定; 3.对纳入表外核算的实物是否定期进行核对、盘点。第十六条
封闭结算业务方面
(一)受理委托收款业务是否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
(二)付款受理处是否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
(三)票据审核、封拆、送取、保管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要求。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方面
(一)贴现业务
1.贴现业务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是否执行操作细则的规定; 2.审核银行承兑汇票合法、合规性情况;
3.审查贴现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4.汇票的保管是否贯彻双人出、入库并相互牵制的保管制度; 5.贴现的档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规范。
(二)委托贷款业务
1.是否开立了委托基金专户;
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规范,有无‘如有贷款损失的,财务公司不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的条款;
3.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4.贷后管理是否及时、规范,是否对贷款本息按时催收; 5.委托贷款的档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规范。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方面
(一)系统安全情况
1.计算机是否安装了kill杀毒软件并按时查杀病毒;
2.系统口令设置是否合理,密码、口令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 3.是否正确、及时对操作系统进行升级和打补丁;
4.业务用机是否安装、设置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网络共享; 5.电源使用是否安全。
(二)电子商务读卡器使用情况
1.用户登录密码和IC卡的PIN码的设置是否符合设置规定; 2.每月最后一天是否按规定更换登录密码和PIN密码; 3.是否妥善保管安全密码、读卡器、IC卡和IC卡密码。
(三)网络安全情况
1.能否紧急启动ADSL备份线路链接互联网;
2.是否对来历不明的邮件和以.exe、.bat、.com为后缀的邮件以及不知名的网站进行了正确的操作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