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_公司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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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进点时间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复查审计工作从2007年4月16日进驻被审计单位,原则上2007年4月30日结束现场审计工作。
对尚未全面完成资产清查自查阶段工作任务的省直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驻,被审计单位应提供2006年资产收入、资产损益等有关资料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关于资产清查审计的项目范围
1、货币资金、往来帐款、对外投资、存货(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以及资产清查单位2006年度资产收益情况。
2、资产损溢。主要包括盘盈(含帐外)、盘亏、资金挂帐等。
3、或有事项。主要包括对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
三、关于资产清查审计的工作内容
1、对被审计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对被审计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鉴证并发表审计意见。
3、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 1
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并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咨询和指导。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关于资产清查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1、资产清查范围是否与本次资产清查政策要求一致,是否存在应纳入而未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
2、资产损溢证据是否充分。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信息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情况是否明晰,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是否真实完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帐外)、盘亏及毁损等状况,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情况。
4、各类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收益情况。关注各类资产出租、出借手续是否健全,入账资产收益是否真实、完整。
5、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的种类、账面反映是否完整;确认对其它单位投资目前实际拥有的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
五、关于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的报送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5月15日前将一级单位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直主管部门。
省直主管部门应根据二级单位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进
行必要的数据核实、调整;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二级预算单位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在5月10日前送省直有关主管单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六、关于资产清查主审所的责任
对参与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大部分都是省直主管部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负责一级预算单位资产清查审计的同时,应对汇总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一级预算单位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资产损溢证据进行复核,对经过审计应调整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出具汇总审计报告。
鉴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不同,我们已确定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省直规模较大单位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所在负责本级资产清查审计的同时,应对汇总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二级预算单位的资产损溢证据进行复核,对经过审计应调整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出具汇总审计报告。在工作中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与主审所加强沟通、交流。
七、关于资产清查工作联系
这次资产清查的政策文件、疑难解答等资料、以及有关工作联系电话在省财政厅的网站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栏上可以下载,希望各单位、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关注。
省直有关单位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要确定所属二级预算单
位的联系人,并及时通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以及联系人,并及时通报审计单位。对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资产清查办。
八、关于资产清查审计付费问题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这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将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到外地审计的食宿费用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自理。
九、关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格式
在省财政厅网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栏单独发布。
十、关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结果的运用
各单位配合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情况作为资产清查工作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质量是省财政厅付费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