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_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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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国家、省、市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东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校博管会下设东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在人事处;设有流动站的单位成立由每个流动站的适量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校博管会职责
(一)制定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培养计划及长远发展目标;
(三)协调解决诸如博士后住房、科研、工资福利等问题;
(四)指导和检查校博管办及各工作小组的工作。第五条 校博管办职责
(一)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的政策;
(二)负责博士后招收工作;
(三)为我校博士后办理进出站手续,组织博士后基金的申报;
(四)协助和监督各工作小组对在站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博士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宣传博士后制度及我校有关博士后的各项工作,扩大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影响。第六条 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招收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政治思想及科研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等日常管理;
(四)调查反映本单位博士后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按照管理方式的不同,我校招收的博士后分为以下三类:
(一)师资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留新教师的条件和程序招收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
(二)学科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依托流动站或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
(三)企业博士后:指我校流动站与国家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企业联合招收的在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应具备条件:
(一)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管办同意设立的流动站内学科。
(二)非设站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条件:
(一)流动站所在一级学科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具有教授以上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师。
(二)非设站学科内正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人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本校毕业的博士,未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申请进入原毕业博士点学科所在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我校教师一般不能申请到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只能申请到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工作站或校外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不超过用人计划的150%比例制定本单位本年度师资博士后的招收计划,师资博士后中本校毕业博士比例不超过30%。每年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师资博士后招收规模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每名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在站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四人;对有一名博士后未经允许超过两年不出站的导师限制其招收数量,对有两名及以上博士后未经允许超期不出站的导师停止其招收博士后。
第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只能申请到拟留单位基层学术组织所在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首先须向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后,向流动站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申请人有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业务专长、博士论文答辩时间、能反映申请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以及配偶和子女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情况,适时组织包括合作导师在内的相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将考核合格申请人的材料上报校博管办。
第十六条 申请依托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的人员,经合作导师同意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校博管办。
第十七条 校博管办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材料,最后确定同意录用人选。经审核同意录用的申请人,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www.daodoc.com)申请进站,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博管办。
第十八条 校博管办将材料汇总、整理后,报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后,由校博管办发录用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录用的申请人,应按时来校报到,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不进站工作者,校博管办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须首先与校博管办及合作导师签订《东北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校、单位的各项活动,参加所在流动站的建设,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相结合。博士后所在的基层学术组织(系、研究所、中心)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实验等条件,并视情况配备助手。
第二十三条 合作导师作为博士后日常管理的负责人,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外,还应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使其尽快适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之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首先由博士后本人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合作导师签署意见后分别提交工作小组、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其独立研究能力。
第二十六条 进站满半年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博士后需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作为中期考核,考核等级指标单独分配。合作导师的意见作为博士后中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师资博士后与学校教师一样从次年一月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考核合格的人事档案在我校的全职博士后工资不变,档案工资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考核不合者按退站处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权为东北大学的科技成果如需转让,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须以东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因为研究项目需要,可以申请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确因研究项目需要,经工作小组、校博管办同意,可适当延长出国时间。其出国手续按《东北大学出国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本人提出申请,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的评议,条件按我校教师相应条件执行,评议结果归入博士后档案。博士后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的评议不占所在单位指标,本校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除外。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东北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博士后。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在站博士后总数的10%,学校为每名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一条 所有进站的各类博士后都应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学校为每位申请人提供评审费。申请办法及基金的管理遵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由个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工作小组、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可延长出站时间至项目结题时间。延长期的费用由所在课题组承担。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由工作小组提出报告,经校博管办批准,终止其工作,应予退站,报省博士后服务中心备案。
(一)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计半年以上的;
(三)请假未获批准或擅自离校连续15天的;
(四)出国参加学术交流不按时返校的;
(五)道德败坏,工作不努力,经教育无明显改变的;
(六)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的;
(七)经延期仍未达到出站要求的;
(八)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对退站博士后处理如下:
(一)停发工资、停止使用经费;
(二)立刻收回住房,其随迁的家属及子女的户口退回原住地;
(三)不办理《博士后证书》;
(四)根据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前的情况,按博士毕业生或第一站博士后分配工作或退回原单位。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预期的科研任务,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向合作导师和工作小组提出出站申请。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工作小组方能批准其出站申请。
(一)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杂志、系列性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SCI或EI检索;或在SCI或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外文论文两篇及以上。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有个人获奖证书)一项。
(三)在研究领域获得公认的创新性成果或理论突破。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一项;或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的专利为学校创造转让实施费用三十万元以上。
(五)作为校内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计划项目、攻关项目一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基金项目一项。
(六)若博士后从事工作量大、应用性强的开发性项目,或到交叉学科从事研究工作,根据工作成果和出站考核小组的评价,由工组小组签署意见同意出站的。第三十七条 工作小组须组织博士后在出站前做一次工作汇报会。由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总体情况,博士后本人汇报研究工作内容,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工作、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写出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专家小组应由不少于五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作站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博士后的出站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未做汇报会、未经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的博士后按退站处理,不予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应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www.daodoc.com)申请出站,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博管办。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师资博士后完成预期任务,经合作导师同意,单位按留校条件考核合格,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尽快到学校报到。
第六章 经费管理以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我校博士后经费由国家拨款、辽宁省拨款和学校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博士后各项经费单独设帐,学校集中审批管理。具体管理方法依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师资博士后,岗位工资按中级职务最低级别的岗位工资执行,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师资博士后,进站后就近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的评议,岗位工资按教师学术评定委员会评定的职称级别相对应岗位工资执行;薪级工资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第二站执行18级薪级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款、医疗保险、公积金享受我校在岗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 人事档案在我校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学科博士后,学校为其提供两年工资共八万元人民币,医疗保险、公积金享受我校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企业博士后的经费由企业提供,具体额度依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每位人事档案在我校从事全职博士后提供科研补贴两万元,为我校教师在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提供科研补贴一万元。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从国家划拨的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出站离校后,剩余经费转入校博士后专项经费,博士后本人和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均不得再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全职在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提供可租性住房,具体房源视学校当时具体情况而定。博士后出站、退站、延期之日起必须无条件交回住房。
第四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属于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十九条 进站博士后的户口、配偶和子女的随迁等问题依博士后与校博管办双方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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