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补充通知_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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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02]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 《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昆办通[2002]42号),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改制审批绿色通道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成立由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工作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界定、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核定等进行集中审核审批。

二、建立国有资产有序退出机制

1.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企业,改制要与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相结合;实力较强、市场前景较好,以及无形资产’阶值较大的优势企业,可暂时实行国有相对控股,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其经营者和骨干群体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30%,根据其业绩,购买国有净资产的比例为l:l.2左右。

2.按市场规律全面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国有资产应全部退出。国有资产公开出售。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群体优先购买。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不再入股,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实行有偿占用。

3. 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4. 对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设立准备金,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其中医疗保险费减收的部分从准备金中列支,因资产难以变现、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一次性缴清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有接收单位的可按年度缴纳;对无接收单位自勺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售,职工安置费用由财政先行垫支。关闭破产重组企业,按照“谁收购谁出钱、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处理,市财政不再承担其他所需费用。

三、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1. 破产企业重组,依据法院破产裁定书界定资产,不再评估。2. 资产已经整体评估,但因其他原因未改制的企业,深化改革时,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已评估资产变化不大,且无不良资产的,按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的资产进行改制。3. 原改制时资产已整体评估过,深化改革时,须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评估资产变化较大或有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理的企业,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4. 原改制企业,部分资产未纳入改制的,深化改革时,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 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由土地部门确定。

6。企业应收账款,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下同),符合呆坏账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零值计价。确实无法收回、但末取得法律文书的,3年以上的按账面值的30%计价;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账面值的60%计价。由中介机构评估时直接认定,企业不再报批。

四、关于改革成本问题

1. 国有企业国有净资产出售收益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统筹用于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或补充社会保障资金。2. 国有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置。鼓励企业经营者、骨干群体优先购买;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向社会公开出售;如仍有剩余,由改制后的企业借用,市财政适当收取占用费。出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

3. 企业按最低标准安置职工,如国有净资产仍不足支付改革成本,缺口部分由政府帮助解决。缺口资金筹集渠道为:(1)出售国有资产的收益;(2)财政预算安排改革资金;(3)政府负债贷款。

五、关于改制企业房改收入问题

改制企业按《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昆政办通正〈2003〉69号)办理,售房款和住房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力口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已经解决的,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2.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末解决的,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售房收入大于应发住房补贴的部分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3. 对原改制时已将职工住宅所占用的土地资产价值纳入改制资产的,可从净资产中扣除,按房改有关政策办理职工的房产证,扣除部分由政府帮助解决。

六、关于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划拨问题 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产权划拨严格按昆办通[2002]42号文件办理。划转方式采取按实际占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无偿划拨。在涉及拆迁安置中,对于只有协议而无实物的,按搬迁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划拨手续。划拨产权按照“先划拨,后评估”的原则,评估价值由划入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由划入方向市房管局通报。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七、实施内退政策的规定

至企业深化改制时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内退生活费按在岗工资的70%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职工本人在岗工资的70%部分低于360元/月的,按360元/月·人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围实有人数的60%,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且累计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围实有人数的5%,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改革成本的计算以企业净资产为限。办理内退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职工自愿、企业批准的原则进行。

八、建立企业领导干部激励和退出机制

对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国有资产实现或超过确定的预期值的经营者,由政府按收回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营不善、失职、渎职、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法纪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改革后不再任职的中型正以上国有企业正职或任职满3年的副职领导,中型副国有企业正职领导,包括未划型而相当于上述规模的企业领导,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企业改革成本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企业工委牵头,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九、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费用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按离退休人数的3%,人均1.2万元/年计算3年的丧葬费和抚恤费;退休人员按人均60元/年计算3年的活动经费;按人均100元/年计算3年的节日慰问费;患特殊疾病的退休人员按人均1000元/年计算3年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列入改革成本。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离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退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社区管理使用。

十、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1. 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对供销社、县(市)区级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只要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均可享受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4. 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象,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5. 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对昆明市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6.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调整用于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正2002)12号)下发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试点而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新办辅业改制企业的同等政策。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1986年10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机构改革到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征地安置的农民工,列为转换身份的对象,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纳入改革成本统一计算。

2。企业改制截止时间、各类人员经济补偿费用的计算和工龄计算等基本情况,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为准;改制时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费;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实际工龄计算生活补助费。

3. 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以上年度实际发放数计算;供养配偶、父母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按74周岁计算,供养子女计算到23周岁。

十二、本补充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分别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26日(此件发至县级)主题词:国有企业 深化改革 补充政策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云南省军区有关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企业工委、省委老干部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经

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

育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体改办、省深化国企改革办、省总工会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2003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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