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规定和办理程序_最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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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规定和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局局长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通知》(闽安监矿[2004]135号)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理程序:
一、省局负责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市级负责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
二、审查办理程序:
(一)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批准书→安全预评价(中介组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审查(省局审查)→设计院安全设施设计补充、修改设计→施工。
三、竣工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交全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对验收评价提出的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试运行→受理→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安监部门审批(30个工作日)→投入生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