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保护预警机制3121_劳动过程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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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星墩村社区
劳动权益保护预警机制
第一条 为推动我村社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推进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会组织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加的,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必须贯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在“预”字上下功夫,要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各级工会在同级党支部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预警网络应深入车间、班组,可吸收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和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在同级党支部的领导下,各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七条 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搜集,科学地分析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八条 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预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利益关系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
二、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等到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所关心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矛盾。
三、对可能发生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事件,找出不稳定原因。
四、现阶段和将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第九条 在预测工作中要建立五项制度:
一、情况汇总制度。各级工会定期汇总分析职工信访、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二、现状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倾向性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同级党委汇报,向行政通报。
三、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工会牵头每季召开一次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由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突出 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 协调处理意见。
各级工会应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联系制度。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明确专人联系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定期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并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五、台帐制度。各级工会应建立情况汇总、现状分析会、联席会议、联系制度台帐,指定专人记录整理。
第十条 预审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预审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合同和重大改革、经营方案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性的审核过程。通过审议,确定这些方案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 预审要严格规范。职代全、工会或工会的法律咨询组织等,应提前介入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参与方案制定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程序,对企业改革和经营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审议前,要将方案提前一周印发给职工代表讨论,让职工充分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
第十三条 凡涉及面广并可能引发不稳定或突发性事件的改革方案,更应提交职代会充分讨论审议,并做好宣传和化解矛盾工作。同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预报是基层工会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反映本单位容易引起集体劳动争、集体上访等到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渠道,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采取相应对策。
第十五条 预报要及时、准确,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有发生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基层工会必须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六条 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以口头(电话)的形式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并积极协助党政做好调处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处理结果。
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贸部门。
第十七条 预控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等方法,化解矛盾,避免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确保稳定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预控要标本兼治。要结合普法规划,对职工和经营者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各级工会要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通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维护”的工会干部队伍。当出现集体争议或稳定因素时,工会干部要及时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法律、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厂务公开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职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法律咨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审议、监督检查、调处的力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职工,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和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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