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材料)_饲料从业人员法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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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一、判断题
1、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订正:单一饲料、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订正: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并公布(╳)订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类产品。(╳)
订正: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订正:包装并附说明。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订正: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3、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所以国家规定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订正:抗生素滤渣不可当饲料原料使用
14、《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订正:强制性标准
1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订正: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16、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订正: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农业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订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19、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定制产品可以不附具饲料标签。(╳)
订正: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2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销售,应当经过质量负责人的批准,方可销售。(╳)
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24、饲料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应当在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6、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8、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30、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线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共用。(√)
31、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
3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3、定制产品应当用于定制企业自用或销售给合同用户。(╳)
3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5、凡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品种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36、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县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缴纳检验费。(╳)
3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39、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40、假冒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41、《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4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3、《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44、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45、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饲料罐装车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应当随罐装车附具符合规定的饲料标签。(√)
4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
47、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申请登记。(╳)
4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
4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50、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后可以继续生产。(╳)
51、饲料、饲料添加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52、境外企业可以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
53、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5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非营养性添加剂。(╳)
5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5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青贮饲料。(╳)
5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58、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由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