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停车管理细则_十堰城区道路规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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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停车管理细则

对宽6米以上的小区道路,在具备停放车辆条件的路段、地段,背街里巷,可以设置施划单边停车泊位。人行道横向宽度超过7米,有宽约3米可供机动车进出的开口,不影响行车安全和行人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应急救援通道的可申请设置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十堰市城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城区的停车场(包括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申请、核准、设置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交管局负责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勘察审批

据悉,8月1日,十堰市出台《十堰市城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车行道、人行道停车管理由交管局负责,而《细则》正是围绕这个办法制定的。

《细则》规定城区的停车场(包括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申请、核准、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停车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公安交管局在局属科室秩序科设置了十堰市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

新成立的十堰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将负责城区停车场及车行道、人行道停车管理;经营性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勘察、审批; 协调、检查停车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变化对停车泊位进行调整以及其它有关停车管理的5大职责。

各辖区交警大队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查处违法停放行为,维护通行秩序、停放秩序。负责建立各类停车场(泊位)的档案资料。

除此之外,《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公共配建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档案所需资料,其中公共配建停车场(泊位)档案资料包括:停车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和《十堰市配建停车场(泊位)登记表》。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档案资料包括:停车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和《十堰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审批表》。

交管局工程设施大队接停车办任务单后,按照相关标准在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指示标志。

宽6米以上小区道路可施划单边停车泊位

《办法》规定,免费停车泊位标线为黄色,收费停车泊位标线为白色。

对公共配建停车场(泊位),《细则》规定各辖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配建停车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规范管理档案。

泊位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施划管理,规格为:小型车辆2.5m×6.0m/个(受条件所限,宽度最小不得低于2.0 m),大型车辆3.25m×15.6m/个,线宽6—10cm。停车场要有P字停车标志:1m×1m。应当设置立杆式停车场进出口标志:2.5m×0.8m×0.8m。

而申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在各辖区交警大队领取《十堰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审批表》,签署社区意见后,连同停车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一并报辖区交警大队;经辖区交警大队实地勘察、审核同意后,报交管局停车办;停车办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或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即可实施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停车办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申请设置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应需满足人行道横向宽度超过7米;有宽约3米可供机动车进出的开口;不影响行车安全和行人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应急救援通道等条件。对宽6米以上的小区道路,在具备停放车辆条件的路段、地段,背街里巷,可以设置施划单边停车泊位。

收费停车泊位应设收费公示牌

对于收费机动车停车泊位,《细则》规定泊位由申请单位(个人)负责施划管理,统一采用白色油漆施划,规格为: 小型车辆2.5m×6.0m/个(受条件所限,宽度最小不得低于2.0 m),大型车辆3.25m×15.6m/个,线宽6—10cm;停车场要有P字停车标志:1m×1m。有立杆式停车场进出口标志:2.5m×0.8m×0.8m;有明显的收费公示牌,内容包括批准收费文件的文号、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量、收费人姓名、监督单位及电话等内容;停车场道路出入口畅通,车辆在泊位线内停放有序,首尾一致,秩序井然,无逆向、压线、压盲道停车;停车场(位)环境卫生清洁,设施完好;停车场收费员服装、标识明显,收费行为规范,服务文明,证件齐全,出具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单位和个人申请的道路免费停车场(泊位)由市交管局负责标线施划和指示标牌设置,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交警部门自行设置的道路免费停车场(泊位)由交警部门负责标线施划和指示标牌费用。

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间隔不少于500米

《细则》也对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了详细规定:有自行车及摩托车集中停放需求;人行道横向宽度超过4米;不占用盲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位置。

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原则上间隔不少于500米。商场、银行等大型商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场所或单位必须自行定点设置。城区主干道两侧非机动车道禁止停放机动车,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道原则上不允许施划停车泊位。

在交通低峰暂未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次干道路段,确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所在社区或门前“三包”产权单位共同出具书面申请,明确管理责任,限制时段,限制车型,经停车办实地勘验后方可施划,并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

《细则》规定,除市公安交管局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并限时、限车型停放。对道路沿线的建筑物门前设置的停车泊位,供社会车辆停车周转使用,禁止二手车交易、新车销售、车辆维修、洗车美容等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扩大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凡明令禁停路段(含人行道、背街里巷),一切车辆禁止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允许停放路段,必须依次、有序在准停泊位内同向整齐停放。

同时,《细则》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酒店等未配建停车场的;对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擅自设置、占用、扩大道路停车泊位的;对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或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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