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 宪法 公务员法_事业单位法律考试题库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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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宪法法条热门考点识记】

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注意:民族乡不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3、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4、国务院各部部长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1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其他热门考点识记】

1、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

2、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3、宪法的约束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4、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5、国家宪法日如何确定的。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6、如何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7、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何时制定。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106条。

8、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何时制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考点试题演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如担任行政职务,须向行政机关辞去此职

B.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解析】本题选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注意,辞去的是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行使这一职权,因此B项说法正确。

根据《宪法》第67条第8项的规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这一职权,因此C项说法正确。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由此可知D项说法正确。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公务员法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一、公务员的范围

(一)公务员的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注意: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组成

在我国,公务员有七大类,包括党、人大、政协、政府、民主党派的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录用

1、选任制。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免。

2、委任制。对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实行委任制,由所在机关任免。

3、录用制。副主任科员及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录用,试用期为1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录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受过开除处分的。

4、聘任制。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试用期为6个月。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涉密职位不能实行聘任制。

三、公务员的职务交流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1、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务内进行

3、挂职锻炼。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四、公务员的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定期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

五、公务员的奖励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六、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一)处分的设定

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设定。

(二)处分的内容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同时降级,24个月)、开除。

(三)处分的效果

1.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撤职的,同时降级。

4.行政机关经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受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作出之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6.受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作出之前已经被判刑、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仍然要给予处分。

7.被列入处分调查的公务员在调查期间,是否继续履行职责视情况而定;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并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退休。

注意: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七、公务员的兼职禁止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须在机关外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辞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公务员的回避

(一)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九、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一)辞职

1.自愿辞职

公务员需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普通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对领导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审批。

2.引咎辞职

领导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不辞职的,任免机关应当责令辞职。

3.不得辞职的情形: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辞退

1.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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