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意义和成效_新闻立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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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意义和成效
摘要: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从西方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和成效,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进一步完善的途径。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意义;成效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那么这部旨在惠及亿万劳动者,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其意义和成效究竟如何呢?通过与我们小组成员的一起学习以及李老师给予的指导,我对这方面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成效。
一、立法的背景
自从1986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但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激增。根据图1数据所显示,截止到2005年年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仍保持持续增长,增长率上升较快。案件的绝对数和增长幅度都足以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的多发阶段。这是我国劳动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具体体现,与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发展态势有必然的联系。
353031.426.0522.620******2001年份***57.154.812.029.3613.5215.4618.41案件数量(万件)25
图 1 1996-2005劳动争议案件趋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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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1996-2005集体劳动争议趋势
与此同时,近些年来中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从图2可以看出,全国各级劳动争议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作为社会法,《劳动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些问题。但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暴露出与劳动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的严重立法滞后问题,原有的劳动法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而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应对我国企业用工领域实际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惩治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西方劳动关系对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影响
自18世纪的产业革命以来,劳动关系冲突趋于紧张,欧洲各国产业工人开始了各种形式的抗争。面对劳资矛盾的状况,西方国家政府的政策经历了自由放任向积极干预的转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工厂立法、劳动保护立法、劳动保险立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大量出台。直至二次大战后,为了维持国内产业发展,缓解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西方国家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的直接干预力度,并形成了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体系和调整机制,使劳动关系的和谐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
西方劳动关系的变革,充分说明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 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如果劳动关系不稳定, 社会的和谐就将受到很大影响,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而从西方国家劳资关系的激烈对抗到缓和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劳资关系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时期,都会是社会和谐、政局稳定、国力强盛的时期。同时,现代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政策引导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保证。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和谐、快速发展的时期,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推广作为激励企业自主改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机制的一个契机。
基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西方劳动关系变动的经验,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它是对1995年实施的旧的《劳动法》的进一步完善,但两法的差异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裁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等多个方面的完善,更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成效
新旧劳动合同法的显著差异对社会劳动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的法律责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为只有在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有动力更好地工作,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经济也才能健康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低成本的优势。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劳动力成本提高压力之下,企业应该着力提高效率、产品的创新性及服务质量,以此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企业的这种转变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在这一点上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3、有利于扩大内需,发挥内需在拉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国的巨大财富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劳动者个人并没有多少财富,劳动者的消费水平低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会产生巨大促进的作用。
4、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本法的颁布实施能有效地促进政府机构转变职能,并下大力气实现产业结构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尤其是发达地区的经济结构转型。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义重大。根据相关统计和报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一步维护、农民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等方面。
四、《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缺陷和解决途径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和显著的成效,但是其存在的缺陷也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论,我认为它的缺陷和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不具有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劳动关系各种矛盾的针对性,将《劳动合同法》作为解决现实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立法方向与现实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严重的逻辑悖论。
2、《劳动合同法》缺少立法效果的预测,其正在成为造成现实中劳动关系新的紧张关系的根源,成为规避劳动法律的模版。
3、部分企业出现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滥用劳务派遣、非法裁员等问题。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解决《劳动合同法》与现实的冲突。
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部门亟需弥补法律空白,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与《劳动合同法》不相适应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前企业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按照法律基本精神,对涉
及《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其次,在法律的实施层面上,监管部门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劳动合同法》激起了劳动者维权的热情和动力,但由于该法采取单向保护机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制造了新的不平衡,用人单位也必然会采取各种规避法律的办法,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法》要得到有效实施,劳动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才是最重要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使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构建新型的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由于它的缺陷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这也是需要我们去关注并改善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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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导签订长期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执行本法。
3、防止滥用试用期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享有权利
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