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_土地管理村规民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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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国土资源管理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保护耕地的大政方针,增强村民依法自觉用地、管地意识,保障我村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集体经济增长和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民委员会根据新村规划、经济发展等需要,通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集体土地管理。

第三条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乱占滥用、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权。承包户有权在承包期内享受集体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及各种补贴,但同时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因上级规划和集体兴办事业需要,可以调整或收回承包权。

第五条 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收入,安置费、青苗赔偿费由被征地户收入,村对承包户,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全体村民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

第二章 农用地管理

第六条 承包田、自留地、自留山、果园、开荒地等,在不改变种植用途的前提下,农户可以自由选择种植项目,不得私自出租或转让他人,不愿耕种的应归还村集体。

第七条 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租用集体土地的,经所在村小组同意,报村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第九条 严禁自行或出租、转让、倒卖自留山给他人用于非法开采。第十条 基本农田承包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2、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农建设;

3、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从事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用地、临时建筑用地,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履行申批制度,做到先批后建,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办事。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农用地占用计划,服从本村规划,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及退出的老宅基地。事前写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须调地的由建房户与土地承包户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必须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标准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收益和经营性、住宅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农用地的占补平衡及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四条 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和“八个不批”的规定。

第十五条 村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分管干部按批准面积定桩放样方可施工。

1、申请新批地基的,其老房必须在新建动工之前全部拆除,其老房宅基地由村里统一规划处理。

2、老屋原拆原建,必须在村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并与左邻右舍先订好相应协议书,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方可报批。

第十六条 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村民都有监督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的义务,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建立村民小组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协管员主要负责本组的法规政策宣传、土地巡查监管、违法行为制止和调解土地纠纷等,做到监管到位上报及时。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户弃耕抛荒连续两季以上的,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承包田,统一安排经营或转让他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抛荒费,从该户当年分配中扣除。

第二十条 无理抵制国家、集体征占地项目的,取消该户当年分配,直到退出土地为止。

第二十一条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除责令限期复耕外,按照3000元/亩收取破坏耕地赔偿费。拒不履行复耕的,取消该户两年的分配及福利。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出租、转让、倒卖承包地、承包山获取非法收益的,由村民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收回承包权。

第二十三条 凡按规划且属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建房户的手续实行零费制,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者,一经核查属实,予以奖励100元。第二十五条 村民因违反本《村规民约》而没收、缴纳的全部款项,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共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于奖励及本村公益事业。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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