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论文_职务犯罪预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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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建立与完善
【内容摘要】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如何建立与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是做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关键。2009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工作联席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实践要求。根据曹检察长关于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职能定位的重要论述,结合当前预防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就如何立足检察实际,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预防工作特有职能作用展开分析,以期正确把握对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
【关键词】 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 工作现状 问题 大预防体系
一、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的职能定位
(一)整体定位
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预防四大部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可见,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既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上位主体,还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这些下位主体。检察机关是有关部门之一,下位主体的一员,发挥着职能部门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一是检察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分支,必须要有整体、大局意识。检察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和自身的特点,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二是检察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因为检察预防工作是非权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国有企业等领域试行“咨询性审查”的预防,一定意义上是越权行使行政权。三是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因此,检察预防应摆正位置,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系和协调开展预防,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
(二)具体定位
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并在实践中牢牢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这是从反腐败总体格局的角度定位。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综合手段进行。在惩防体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检察机关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按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开展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特定职责。
二是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开展。这是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角度定位。发展是主线,是“第一要义”,一切都要围绕发展展开。因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也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预防工作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工作思路,切实结合工作实际找准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易发的部门和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和综合治理,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
三是必须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从检察预防司法性的角度定位。要从办理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入手,扎实做好预防工作,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预防效果。要着眼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研究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办法。要立足职能,摆正位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不能把预防工作搞成一般监督,“包打天下”,防止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
四是必须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和整体效果。这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定位。统筹兼顾是根本方法,离开了统筹兼顾,预防工作科学发展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职务犯罪预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的共同参与,而且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的等多手段和多途径进行综合治理。否则只能是零打碎敲,不能形成气候,制约预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有效举措,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一方面,各地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强化了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另一方面,设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干部职工,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预防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在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从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作上的盲目性。目前,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一头扎进预防里,有的地方见什么新就做什么,见什么热就跟什么,对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上级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还缺乏宏观的预防规划和指导,各地埋头各搞各的,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得不到推广和应用,也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
2、形式上的表面性。许多地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流于形式,缺乏具体深入的措施。这一问题,在系统预防中表现尤其明显。有的地方,为了完成岗位目标考核任务,片面追求面上的拓展,但由于后续力量和工作措施跟不上,从而造成只有架子没有梯子的局面。有的系统预防联系点建立多年了,仍然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有的预防联系点虽然建立了,却还不知道下一步工作应该怎么做,抱着边摸索边干的思想,使系统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3、职责上的超越性。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度。有的大包大揽,超越检察权进行预防,甚至插手企业经济活动。
4、效果上的缩水性。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认识不高,不愿接受监督,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使预防工作打了折扣。
三、把握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在大预防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
中央《建立健全组织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今后五年的反腐败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国家大预防体系中,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具体来说,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立足职能定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首先应当深入研究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并向发案单位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对有关部门工作制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从而把研究成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建议工作,对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缺陷以及在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就从职务犯罪预防的角度,认真审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力争提出修改建议,从而把职务犯罪机会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履行检察职能,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预防部门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提高。一是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加大预防宣传、预防调研力度,不断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多做理论思考,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在加强业务指导、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加大预防经验的总结、交流和推广的力度。二是针对职务犯罪易发环节,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进行重点预防。找出引发犯罪的危险点,针对危险点就健全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等方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三是继续采取个案跟踪预防。结合查办案件,利用典型案例进行预防教育,立争做到对大要案开展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悔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个案预防工作,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四是重大工程专项预防。针对扩大内需,促进民生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实际,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验收、结算付款每个环节跟踪督察,使整个重点工程沐浴在阳光下,以有效防止工程各环节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杜绝“工程上马,人员下马”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三)抓好警示教育,加大预防宣传力度
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行之有效的手段,采取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法律宣传等活动,借助警示教育基地这个平台来教育人、警示人、启迪人。同时,还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方法及对策措施,推广经验,扩大检察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中来,真正实现“大预防”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打防并举,实现“侦防一体”
“侦防一体”是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开展专业预防,实现检察机关内部力量整合的有效方法,通过案件的查处,预防部门人员介入开展预防调查,能够及时掌握发案原因、环节和作案手段等第一手材料和信息,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刻剖析犯罪的动因,切实增强预防的实效。预防部门要及时跟进案发单位,帮助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检察建议,从而达到打防并举、以打促防的特殊预防目的。
总之,找准检察预防工作职能定位,建立与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其目的是确定科学的预防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此基础上,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优势,坚持创新,不断拓展,深化内涵,谋求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发展,努力开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