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挡墙加固工程承包合_挡墙加固设计图总说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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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厂挡墙加固工程承包合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 就**制药厂挡墙加固工程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制药厂挡墙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泸州市泸县方洞镇**制药厂 工程承包范围:**制药厂挡墙加固工

二、工期

发包人提供完全施工条件之日起45天内承包方完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按每天500元计算,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设计图要求。

四、安全保证

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图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既有挡墙稳定和施工人员安全。

3.本合同未作约定,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确定方案,方能施工。

4.承包人对其雇员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5.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相互协调配合双方生产和施工。

6.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开工后至发包人接收工程之前期间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并遵照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则、技术规程和标准规范等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施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防止人身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8.承包人应遵照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则的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中的相关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编制专项的安全组织设计书,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质量保证

1.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及强制性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与规模,并遵照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工作。

4.承、发包人发现施工图纸、工程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规定的及施工技术标准,对其提供的和分包人采购的永久性工程物资进行检验、书面记录和签字,并应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格方可使用。

六、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提供承包方施工条件,包含施工用地征用、挡墙周边用地水田防水协调、挡墙顶部施工范围场地堆放物清理、进场道路用地协调等,上述产生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因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的延误,导致工程延误的,有义务赔偿承包人相应人员、设备误工费用,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3.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4.监督承包人施工安全质量,对于承包人施工中违反相关安全、质量行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停工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5.按工程款结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的功能、施工图要求和竣工日期,完成该工程原材料采购、施工所需机械人员组织等施工任务。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发包方要求相关报表。

4.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5.接受发包方安全质量监督。6.要求发包方提供合理施工条件。

八、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由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过发包人批准下达的变更、或是承包人提交的建议经发包人都属于工程变更。

2.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试验的缺陷修改、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应自费修复。承包人的建议未经发包人的批准,所发生的费用、责任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变更指示,除非承包人提出此项变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难以实施的变更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

4.设计变更范围。国家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及发包人要求对如下内容的改变,属于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未改变工艺流程、未扩大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的调整,未扩大建筑面积; 3)对厂区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4)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进行调整; 5)法律新颁布的非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 6)法律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5.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任何一方有权拒绝此类变更要求或变更建议。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双方协商解决。6.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包括发包人或包人自己提出的建议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7.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建议,表明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回复的变更通知中不确认变更工程的预算和工期延长时,自发包人变更的书面建议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工期延长的报告已被确认。9.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及工期延长,并在接到此报告后的10天内,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变更合同款项和(或)工期延长;

10.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既未与承包人商定,又未能在接到此项报告的10天内通知承包人。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天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费用及工期延长报告已被批准。应与承包人商定增加的合同价款及工期延长。

九、工程变更的价格和价款确定

1.承包人应依据下列的并且已经发包人代表认可的方法来计算每笔变更的价款,并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1)按确认的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来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2)按确认的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3)按双方协商并确认的价格,来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2.本工程施工图扩大基础按正负零标高进行设计,施工中发现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扩大基础每加深1m综合单价按3000元/m进行结算。

十、工程款支付

1.承包方进场两日内发包方预付5万工程预付款。

2.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工程竣工验收三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三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总造价质量保证金5%以外的其余款项。

3.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后,未能在20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从第21天开始计息,利率以承包人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或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该利息是发包人须支付给承包人的应收款项。

4.因发包方工程预付款支付不及时,承包方有权在应该支付工程预付款次日停工,停工造成承包方机械、人员误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5.承发包双方签认工程清单工程价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作为结算依据。

十一、工程接收

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工程竣工验收三日内组织承包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金额为工程造价5%,发包方在工程结算时扣除。2.质量保修金额的使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仍应自费修复;承包人未能修复,发包人可组织人员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已经暂扣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的半年后的15内应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给承包人。

十三、违约、索赔和裁决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损害和伤害; 2)发包人未能履行预付款的约定,未按约定的金额、期数和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承包人采购、现场准备和现场开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余额;

4)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认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损失、损害和伤害的索赔;

5)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金额,并须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并未解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给发包人带来了损失、损害和伤害;

2)承包人未能履行施工竣工日期的约定,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施工或未能按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及竣工;

3)承包人未能履行质量与检验的约定,经修复后仍未能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4)承包人未能履行验收的规定,经重新试验仍未能达到约定的竣工试验质量标准;

5)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认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损失、损害和伤害的索赔。

6)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损失。承包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并未解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三、争议和裁决

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当事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和解;其次,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应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最后,当事人经和解、调解仍存在争议,合同双方可约定对有争议的事件委托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争议后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合同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方可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经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并要求停止实施,且为合同双方所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实施;

3.争议后的保护。发生争议后,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和尚未使用的永久材料。

十四、合同解除

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价款和付款规定,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现场施工、竣工试验无法进行,超过6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或仍未能履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协助义务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将其专业设计专项全部转包、或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承包人明显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工,而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或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任一方可自择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

5.合同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争议和裁决的约定处理。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承发包双方各持一份,签订后立即生效。

发 包 人:(签字、盖章)

承 包 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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