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成渊高中学生惩罚存记暨改过销过处理原则_高中学生处分
台北市立成渊高中学生惩罚存记暨改过销过处理原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中学生处分”。
臺北市立成淵高中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處理原則
民國 93 年8 月 27 日校務會議 修訂通過
民國94年2月16日 擴大行政會報 修訂通過
一、實施依據: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78.10.17北市教一字第五四三七五號函辦理。
(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
二、實施目的:
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德,激勵奮發向上之精神。
三、懲罰存記原則:
(一)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
者。
(二)申 請 人:學生本人或其班級導師。
(三)申請時間:懲罰未公布前。
(四)申請程序:
1.由申請人向學生事務處領取並填妥懲罰存記申請表,送請有關人員(該生班級導師、輔導教師、輔導教官、學務處生輔組長或生教組長)附署(受小過以下處分者由一人附署,受大過處分者須二人附署)後提出方可。
2.小過以下存記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之存記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
(五)處理方式:
1.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警告二個月,小過三個月,大過一學期)已有悔意而未再犯校規者,予以註銷存記。
2.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警告二個月,小過三個月,大過一學期)未有悔意而再犯校規者,酌予加重其處罰,並將已存記之事實併案公布。
四、改過銷過處理原則:
(一)受理對象:凡核定懲罰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誠意,積
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
(二)申 請 人:學生本人或其班導師。
(三)申請時間:懲罰事實公布一週後。
(四)申請程序:
1.由申請人向學生事務處生教組領取表格:
警告:
1、改過銷過申請表
2、觀察期紀錄表
3、愛校服務記錄表
小過:
1、改過銷過申請表
2、觀察期紀錄表
3、愛校服務記錄表.4、勵
志心得記錄表.大過:
1、改過銷過申請表
2、觀察期紀錄表
3、愛校服務記錄表.4、勵
志心得記錄表.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送請有關人員(該生班級導師、輔導教官、學務處生輔組長或生教組長)附署(受警告處分由一人附署,受小過處分由二人附署,受大過處分由三人附署)後向學務處生輔(教)組提出。
2.銷過之申請,警告須自申請日起,二個月以上之考察期間;小過須自申請日起,三個月考察期間;大過須自申請日起,六個月以上之考察期間。但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不在此限。
3.申請銷過經核示後須進行愛校服務累計時數,小過以上者於改過期間須觀察並記錄於觀察期紀錄表(家長、導師及輔導教官等考查核紀錄)及撰寫勵志心得記錄表(學務處網頁之勵志文選),完成所有佐證資料,俟觀察期屆滿送生輔組辦理銷過事宜。(詳如附表)
4.銷過之審核於考察期限結束後,小過以下提請導師會議審查,大過提請學務會議審查。
(五)處理方式:
1.經導師會議審議通過之改過銷過案,由學務處生教組長及生教組長彙整有關資料,簽請校長核定後並通知該生家長及有關處室,同時在該生懲罰記錄中加蓋「經×××次導師(學務)會議議決註銷其懲罰記錄」字樣。
2.凡申請銷過之學生,於考察期限內再犯校規者除取消銷過之申請書外並加重其懲罰。
五、凡申請懲罰存記,改過銷過之學生,需自覓個案輔導教師。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