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_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表”。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卫妇发[1994]11号文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结

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和

监督检查。

各级托儿所、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检查工作。

第二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设施与职责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具备的卫生保健设施:

(一)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附件1)(二)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接受儿童在70名以下的可设立隔离床)。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的儿童数配备相应的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 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须设专职保健医(护)师(士)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应增设专职保

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

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认

可。

(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并在开始工作前接受过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

和进修。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体育锻炼,促进儿童身体健

康。

(二)制定符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确保儿童健

康。

(三)制定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1次,1—3岁幼儿每半年体检1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1次,每学期测视力、身长1次,每季度测体重1次,检查结果记入省卫生厅统一设计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五)建立体弱儿童管理制度,对体检中发现的缺点和疾病应及时纠治,矫治率应达90%以上,使体

弱儿早日康复。

(六)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诊断力求正确并及时处理。

(七)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八)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在收托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有条件的可设立人奶库,保证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并定期开展营

养计算和分析。

(九)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十)重视家长工作,对家长和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儿童健康的生活习惯。(十一)注重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对园、所内儿童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及时整理、分析资料,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儿童入园体检制度

第七条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单位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

(二)托儿所、幼儿园在接收儿童时,应查验《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o—2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小结(入幼儿园),合格者方可入园、所。入园、所体检结果30天内有效。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三)体检时发观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兼有e抗原阳性者或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所,经治疗后,每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1次,连续3次正常者方可入园、所。

(四)对离开园、所1个月以上的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须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

重新入园、所。

(五)儿童转园、所或从托儿所进入幼儿园时须重新体检。

第四章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浙江省托儿所、劫√L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

证明书》,持证上岗。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未治愈前,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四)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必须离职治疗。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肝炎患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须观察半年,其间每隔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连续3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3天,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方可恢复工作。(五)工作人员因病离岗1个月以上,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方可恢

复工作。

第九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专业培训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必须参加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

业知识培训。并发给岗位资格证书。

对已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保健人员,每2年参加1次由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培训成绩合格者由妇幼保健机构予以验证盖章,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其原岗位资格证书作废,未经验证的人员

不得从事卫生保健工作。

(二)保育员必须参加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保育员离岗2年后若继续从事保育工作,需重新考核、发证。

(三)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妇幼保健机构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专

业培训,持有岗位资格证才能工作。

第五章 实行“卫生保健合格”制度

第十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我省对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制度,对评价合格的托儿所、幼儿园授予“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第十一条 “卫生保健合格单位”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检查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授予。有效期1年,到期后重新检查颁发。第十二条 开办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合格”检查,经检查为“卫生保健合格单位”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

保健工作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评价程序:

(一)托儿所、幼儿园依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进行自查后,上报本地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评价手续。

(二)县以上女3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组织本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按《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进行实地检查。

(三)检查合格者,由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授予“卫生保健合格单位”。对于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并在限期内提出重新检查的要求。重新检查仍不合格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卫生行政部门报托儿所、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卫生保健统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法定职责。(一)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发现儿童传染病嫌疑均应向卫生保健人员报告,按规定及时填写统一规定的传染病报告卡,报本辖区的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本园所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并应及时将嫌

疑者转送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

(三)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立即将发病人数、主要症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发生食物中

毒应保留食物样品以便检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做好事故的 报告和登记。

第十七条 做好园所卫生保健常规登记统计工作,包括常见病、传染病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事故登记、营养计算、体格发育评价、疾病矫治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由省统一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各市地妇幼保健机构于2月20日前报省儿

童保健院。

第七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托幼卫生科,负责分管范围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测,并组织成立本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

第二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由卫生、教委、妇联、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托儿

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医师组成。其职责为:(一)定期开展活动,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交流、总结卫生保健工作经验;

(三)负责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领导中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做好本园、所的卫

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与监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各项

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托儿所、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定及本办法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得参与当年托儿所、幼儿园晋级和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的评定。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健室设备标准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重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

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附件2: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一、行政管理与设施

1、园、所领导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园、所卫生保健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2、根据儿童数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3、保育员、炊事员均经卫生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4、园、所应设有保健室、隔离室(或隔离床)、盥洗室、厕所、厨房(农村幼儿不开伙食除外)、活动室及

户外活动场地,收养小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

二、生活制度

制定、执行科学的生活制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

三、膳食管理

1、有专人负责膳食管理,150人以上的园、所应成立儿童膳食管理委员会,实行伙食民主管理。

2、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严格分开。

3、根据儿童营养需求制定膳食计划,定期编制食谱并记录,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

4、厨房设置与卫生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章的要求。

5、炊事员、配乳员注意个人卫生,讲究饮食卫生,保持厨房清洁,遵守卫生消毒制度。

四、健康检查

l、儿童入园、所体检率达100%。定期体检,要求城市幼儿达到90%以上,农村儿童80%以上。

2、儿童健康档案建册率达100%。

3、工作人员入园、所体检率达100%,定期体检率要求达100%。

4、体检资料及时总结、归档。

五、卫生消毒隔离

1、园、所重视卫生消毒工作,定期接受消毒监测,卫生消毒监测达标率达到100%。

2、保健人员应掌握消毒隔离措施和预防方法,对保育员定期进行卫生宣教、业务指导。

3、园、所室内外优美整洁,有包干责任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4、教室、寝室空气清新,定期消毒,并有记录。

5、厨房经常清洗,每日消毒,有防蝇设施。食具、餐巾等一餐一消毒。

6、厕所、便盆清洁、无臭味,定期消毒; 盥洗室按收托儿童数配置流水设备。

7、入园、所儿童严格实行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制度,做到1人2巾1杯(全托1人2盆),每天消毒。

8、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患者须待隔离期满,经医师证明完全痊愈后方可回园、所上班。对于患者接触过的/L童及工作人员,要进行医学检疫。检疫期间,不收新生,园、所内儿童不

混班、不串班。

六、疾病防治

1、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按年龄、季节,适时、全程、足量、规范地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各种预防接

种率达到95%以上。

2、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并实施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制度。

3、注重小儿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发病率。由于喂养不良造成的营养不良控制在2%以下。

4、做好体弱儿的专案管理,幼儿缺点矫治率达90%以上。

七、安全保护

1、环境、房屋、家具、用具、玩具、电器、取暖设备具有安全性。

2、药品及消毒药物有保健人员专人管理。

3、无烫伤、触电、溺水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外伤事故发生。

4、不影响身体的外伤、每年发生率小于3%,有登记、处理、记录。

5、开展健康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卫生知识。要加、强家园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争取家长的理

解支持,共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八、卫生保健统计

1、有卫生保健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2、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准确,有定期的分析总结报告。资料内容包括(1)、儿童健康档案;(2)、预防接种登记;(3)、传染病登记;(4)、膳食调查记录表;(5)、常见疾病登记;(6)、晨间检查及出勤登记;(7)、体弱儿管理记录表;(8)、缺点矫治记录表;(9)、事故登记;(10)、工作人员健康及健康状况登记;(11)、卫生保健工作年(季)报表累积;(12)、家园联系登记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

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来源: 时间:2005-10-26 10:41:52【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 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表 幼儿园 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表 幼儿园 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