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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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报批程序(出让合同):
办事流程:申报—国土分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政府预审—规划用地—缴费—市政府批复
申报材料:
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1份
3、提交原宗地图并复印1份
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份
5、属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供受让方的房产证复印件2份(交验房产证原件)
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2份
7、交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复印2份
8、规划部门《关于审批建设用地的联系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9、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绿线范围图纸2份
10、计委立项批文2份
11、宗地图3份(分割出让的提供)
1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13、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14、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2份
15、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证复印件2份
16、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17、其他文件材料
收费标准 1.出让金: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0%计收;营业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7.5%计收;契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计收;交易手续费:每宗地2600元。(注:赣州市章贡区国有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52元/平米。)
2、另外可能要征收的税:印花税为五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