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外事工作管理规定_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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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中纪委、外交部、财政部、监察部规定,省委、省政府及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省外办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外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实行厅党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体制
(一)厅党组统一领导厅机关和厅事业单位以及党组管理的系统干部外事工作。
(二)按照“三定”方案,科技外事处归口管理外事工作。
(三)厅各部门、各单位和系统党组管理干部要按照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加强分级管理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厅外事管理工作。
二、厅外事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一)围绕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中心工作,制定我厅外事工作年度计划。
(二)外事工作年度计划由厅党组研究决定。
(三)部、省有关学(协、联合)会等发给机关处室、厅事业单位、以及党组管理的系统干部出国任务通知,按有关规定不做安排。
(四)未纳入年度出国(境)计划,而确有必要派员执行部、省及厅的临时出国(境)任务,报主管厅长和分管外事工作厅领导同意,经厅长批准的可以安排。
三、出国(境)团组及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境)团组管理
1.切实加强对出国(境)团组及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管理。
2.出国(境)团组及其他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完成外事任务。
3.我厅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团员要自觉服从团长的领导。团长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敢于管理,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4.在国(境)外期间,出国(境)团组及单独参加部、省出国(境)人员,要切实保管好护照等重要证件,防止丢失。按护照管理办法,出国人员回国后,按规定时限将护照交外事部门统一保管。
(二)出国(境)人员管理
1.按照厅党组研究决定的出国(境)年度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任务选派出国(境)人员。
2.厅党组管理的系统干部参加所在地政府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团组,通过厅人事处报请经厅党组同意后,办理相关外事手续,可出国(境)执行任务。
3.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厅外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出国(境)行前教育。
四、外事工作纪律和保密管理
(一)在外事活动中,厅外事工作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遇到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统一管理,不得各行其是,做到拒腐蚀,反渗透。
(二)要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携带工作文件与资料(含电子版)出国(境)。确因国际合作与项目工作洽谈需要携带的资料,要严格按保密规程,经厅办公室按管理程序批准(备案)后,方可携带到国(境)外,境外期间必须严格保管不得遗失。
五、外事活动注意涉外礼仪
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在国外活动期间或国内接待外宾时,都要按照外事规定,做到文明礼貌,遵守涉外礼仪,自觉维护国家的威信和中国公民的人格。
六、公务出国(境)人员回国报告制度
按国家及省有关外事规定,公务出国(境)人员执行出访、培训、工作任务回国后,于15日内向厅外事部门提交出国考察(培训、工作)报告。厅领导(含厅级干部)出国考察报告报省外办,其他出访人员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厅领导,同时报外事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