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办法_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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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本办法适用于处级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创新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创新能力。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品质修养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语言文字、解决问题及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其他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作风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执行廉洁从政制度的情况。
创新,是指注意寻找完成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包括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精通业务为,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履行职位职责,自觉奠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有效履行职位职责,违反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工作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严重的失误。
第六条 为了便于量化考核,特制定《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附件1)、《年度民主测评表》(附件2)和《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附件3),年度考核测评分值各季度考核测评分值和年度民主测评分值,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后确定。年度考核测评分值为:优秀100-85分;称职84-60分;不称职59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求量化,易于操作。
第八条 考核工作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九条 季度考核由主管领导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季度考核一般应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完成,基本程序是:
(一)主管领导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了解到的群众反映对分管科室的正、副科长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二)各科室科长根据干部日常工作表现和本科室民主测评意见对一般干部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三)人事科对《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中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计算,填写《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委公务员考评委员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人事科提供的《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分值,按照规定比例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一般应在次年的一月份完成,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总结考核期内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填写市人事局制发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一般干部在科室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填写《年度民主测评表》,人事科将测评结果复核计算,填入《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
(三)确定等次。委考评委员会根据《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中的测评分值,按照考核等次比例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
(四)公示结果。年度考核结果要在本委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五)结果反馈。由人事科将年度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需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名。
(六)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人事局制发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年度民主测评表》和《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由人事科存档备查。
第四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其中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当年招考前后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二)调任、转任的公务员,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三)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四)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我委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我委提供。
(五)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委内进行考核。
(六)单位派出长期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国内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成绩及表现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七)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在停职公务员,参加,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能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十)公务员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有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轻微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轻微的;
3、违反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举报并被查实的;
5、考核年度内被行政告诫两次及以上的;
6、在社会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给我委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
7、因责任事故给国家或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8、贯彻执行重点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失误的;
9、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达两次及以上的;
10、上班时间脱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经两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12、在审批项目时,违反有关项目审批程序性规定的;
13、违反依法行政有关规定,导致我委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被撤消或改正的主要责任人;
14、无正当理由脱岗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15、正、副科长年度民主测评为末1-2位的,且年终考核量化测评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对公务员的奖励
(一)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二)连续两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优先参加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对公务员的惩处
(一)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享受年终一次性资金。
(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条 考核委员会由本委领导班子成员、人事科、办公室、党总支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委主任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人事科负责具体组织。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审核各级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三)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主管主任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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