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正确版)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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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我国的军队及行政级别划分(转)

正营级——正科级 科长 乡镇长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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