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大理高级中学学生惩罚存记暨改过销过处理实施要点_高中学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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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處理實施要點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8.10.17北市教一字第五四三七五號函暨本校實際需要修訂。
二、目的: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德,激勵奮發向上之精神。
三、懲罰存記依左列原則辦理︰(一)、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二)、申請人︰學生本人或其班導師。
(三)、申請時間︰懲罰未公佈前。(四)、申請程序︰1、由申請人向學務處領取並填妥懲罰存記申請表,送請有關人員(該生班導師、輔導教師、教官、學務處生輔組長)附署﹝小過(含)以下由
二人附署,受大過處分須由三人附署﹞後提出。2、存記核定之權責,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三項之規定辦理。(五)、處理方式︰1、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已有悔意而未犯校規者,予以註銷存記。2、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未有悔意而再犯校規者,除加重其處罰外,並將已存記之事實併案公佈。
四、改過銷過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對象︰凡核定懲罰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誠意,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二)、申請人︰學生本人或其班導師。
(三)、申請時間︰懲罰事實公佈一週內。(學生本人自懲罰事實公佈一週內提出申請,班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得視學生悔意隨時提出)。(四)、申請程序︰1、由申請人向學務處領取並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送有關人員(該生班導
師、輔導教師、教官、學務處生輔組長)附署(小過處分由二人附署,受大過處分須由三人附署)後提出。2、銷過之審核於考察期限結束後,提請德行會議或改過銷過會議審議。(五)、處理方式:
1、經德行會議或改過銷過會議審議通過之改過銷過案,由學務處生輔組長彙整有關資料,簽請校長核定後,據以銷過。2、凡申請銷過之學生,於考察期限內再犯校規者除取消銷過之申請外,並加重其處罰。
五、凡申請「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經核定後考察期間大過三個月,小過二個月。
六、本實施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