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_郑州市市直机关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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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

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财政局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企业。每年对协议供货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2008年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的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协议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

第五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单次限额以内的采购业务适用于本办法,同时鼓励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单次限额以上的采购仍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各项目单次采购限额如下:

办公自动化设备: 40台以下的商用台式计算机;20台以下的笔记本电脑;6台以下的服务器(单价5万元以内);30台以下的交换机(单价1万元以内);40台以下的打印机(含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5台以下的复印机;5台以下的印刷一体机;40台以下的电视机(含CRT电视机、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40台以下的传真机;40台以下的碎纸机;40台以下的扫描仪;10台以下的投影机(含幕布、吊架);40台以下的数码摄像机;40台以下的数码照相机;50台以下的移动存储(含优盘、移动硬盘);

办公家具: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空调设备:20台以下的采购业务。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凭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

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x(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协议供货企业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市直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优惠做进一步的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把好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业务审批关。凡需与协议供货企业发生的业务,由市直单位在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与协议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协议供货企业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协议供货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合同文本一式三联,分别由市直单位、协议供货企业、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市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协议供货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支付的,市直单位需持协议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到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

第九条 确属协议供货企业无法承接的采购项目,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之外的企业。在外地发生的采购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协议供货企业。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协议供货质量关,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协议供货企业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协议供货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协议供货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采购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财政局将在“郑州财政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末,市财政局将对协议供货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协议供货企业;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未按规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郑州财政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协议供货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协议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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