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19号(货物运输业税收补充规定)_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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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税发〔2007〕19号
市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
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税收管理政策,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征管实际,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一、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商品车发送等经营业务。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
(三)新办货物运输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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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包括因扩大经营范围而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五)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六)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七)帐簿设臵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自备运输工具的购臵发票复印件、付款凭据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运输工具明细表》(表样附后)
(九)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自备运输工具是指申请认定单位自行购买的运输工具。纳税人无法提供自有运输工具购臵发票复印件的,可持运输工具交易管理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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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申请认定资料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新办单位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给予三个月观察期(时间从办理代开票之日起),在观察期内需开具货运票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观察期满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在观察期内取得货物运输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且符合第一条中第(一)、(三)至
(七)款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观察期内在代开票点已纳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多缴税款可在以后纳税期内抵缴。
四、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必须在机构核算地所在区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机构核算地与办理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不得为纳税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少数区局在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工作有困难的,可经区局初审核实后报市局审定。
六、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作为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进行管理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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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其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作为被承包、承租、挂靠单位的资产,均不能视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自有运输工具。
七、自开票纳税人在拥有自备运输工具前提下,因经营需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运输工具,需与出租方签订正式合同,且租赁期在一年以上,并向出租人支付固定的租赁费用的运输工具可作为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运输工具管理。
八、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实行设立开具发票金额“预警线”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除外)。核定“预警线”标准的车辆(船舶)是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和作为自有运输工具管理的运输工具。
自开票纳税人税控盘初始化时需设定的“月累计开票限额”,应根据自开票纳税人以前年度经营和开票的实际状况,结合企业的经营发展综合测定。
(一)货物运输收入开票金额“预警线”标准
1、公路货物运输行业
公路货物运输每吨月开票最高预警额为7500元。营运能力按实际吨位数计算。对同一纳税人拥有多辆不同吨位的车辆,应累计计算其车辆吨位后,综合设定其月度“预警线”。
计算公式:月度开票金额“预警线”=7500元×累计计算车辆吨位数
2、水路货物运输行业
水运企业主要分为内河运输和近海海洋运输两种,根据其运输的品种测算,其净吨位1吨的船月平均开票最高预警额设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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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警线”管理措施
1、货物运输业开票金额在“预警线”标准以下的,为正常范畴,可按正常程序供应发票。
2、货物运输业开票金额在标准以上,未超过20%的,为警戒范畴,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关注,加强管理。纳税人须提供其超过“预警线”标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该户供票(开票)情况进行审核,并采取发票协查等措施。对有代开、虚开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货物运输业开票金额超过标准20%以上的,为监控范畴,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检查,写出书面报告,严密监控企业运营情况。对有代开、虚开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货物运输企业连续三个月超过对其核定的“预警线”标准,且经征收单位核查无问题的,可以酌情调整该企业“预警线”标准,调整幅度超过或低于市局规定“预警线”标准10%的,须报市局备案说明。
5、从事联运运输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当月开票额超过“预警线”标准,税管员应对其提供的联合运输合同和联运方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问题的,可根据抵扣后的金额与“预警线”标准进行比较后进行相关处理。
6、租赁费用与营运收入、营运成本挂钩形式租入的运输工具,不得作为核定“预警线”标准的运输工具。已出租的车辆(船舶)不再作为出租方核定“预警线”标准的自备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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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警线”管理的管理方式
1、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预警线”标准对所属地区的自开票纳税人进行逐户核定,核定每户企业的营运车辆(船舶)、载重吨位、月平均开票金额,分户设臵台帐,及时记载并维护分户台帐。
凡运输工具发生新增、报废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新增、报废运输工具的证明资料。新增自有运输工具需提供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机动车登记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无法提供自有运输工具购臵发票复印件的,可持运输工具交易管理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
2、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税管员根据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取得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与“预警线”标准进行比对,低于标准的,可以正常领购发票,并于次月将货运发票抵扣联返还给纳税人;高于标准,未超过20%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选择性地发起协查,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实无问题的,于次月将货运发票抵扣联返还给纳税人;超过20%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票开具和联运抵扣情况进行审核和发起协查,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实无问题的,于次月将货运发票抵扣联返还给纳税人。
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要对其营业税申报表、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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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记录当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
3、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和联运抵扣联信息清单(表样附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纳税申报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必须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即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联运抵扣联信息清单分别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经营项目”中“货物运输”对应的“全部收入”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2、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经营项目”中“货物运输”对应的“减除项目”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联运抵扣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返定监控数据;
“票表比对”不符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部门进行处理;
(2)属于申报数据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3)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7-
但对税控盘不予返写监控数据,并通知征管单位进行审核处理。
(4)征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停止售票,并立即进行核查。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解禁发票供应;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在核查过程中,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货运发票,征收的税款计入当年应纳税款,全年合并计算。
十、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和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1、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2、非货物运输劳务;
3、由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违反以上规定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属于虚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行为。
(二)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指在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同一货物从出发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并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在扣除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计算营业税的计税额时,必须使用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真实合法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否则,不得从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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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或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伪造申请认定(或年审)资料而骗取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经税务机关催报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自开票信息(包括税控盘或传输盘、联运抵扣发票联)的自开票纳税人;
(三)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
(四)有偷税、抗税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
(五)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十二、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设臵帐簿,准确核算收入,必须以对外开具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纳入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费用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的合法凭据。合法凭据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法规定的支出凭据。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为准。
十三、自开票纳税人如不能准确计算营业收入,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追缴其应纳税款。
十四、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季预缴申报所得额不得低于开票金额的7%,年终结算,多退少补。部分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的大型货物运输企业,经市局批准,可按实际自结所得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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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先按季在其自开票资格认定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缴税款年终并入总机构进行结算。
十五、各区局要与国税建立协管机制,共同加强对货运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无论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由地税机关征收,各征管单位在年审工作中必须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自开票纳税人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的运费和相关运输成本支出,按照市局武地税发(1995)209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取得应税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应提供正式发票给支付单位,否则,一律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相应的罚款。
“正式发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领购、使用的发票。
十七、主管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窗口应为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服务。
十八、代开货运发票窗口在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先开税票,确认税款入库后,才能发放为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发票。
十九、一个年度内申请代开货运发票超过3次以上的(不含3次)纳税人,不得再作为偶尔临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纳税人管理。符合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条件的,应纳入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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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中,个体户(包括承包、承租、挂靠人)一律实行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管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也可以实行“双定”管理,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的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一)营运额定额核定的低限标准
1、汽车单台车月核定营运收入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吨以下(含1吨)为2000元;1吨以上至2吨(含2吨)为3000元;2吨以上至5吨(含5吨)为4000元;5吨以上至7吨(含7吨)为5000元;7吨以上为6500元。对同一纳税人有不同吨位的车辆,累计计算其车辆吨位月度核定月营运收入额;
2、船舶运输每吨月核定营运收入额不得低于1000元,同一纳税人按拥有船舶实际吨位累计计算。
(二)定额核定应纳税款征收率为6.6%。税款分解比例分别为营业税3%,城建税为营业税款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款的3%,个人所得税3.3%。
(三)核定税款年度终了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次年1月,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开票纳税人上年度在申请代开票时的申报的营运额和已缴税款与其核定的营运额、税款进行比较,如已缴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不再缴纳核定税款;如已缴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已缴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对未缴清税款差额部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代开票窗口停止对其代开货运发票,待缴清税款后,方可恢复为其正常代开货运发票。
(四)代开票纳税人当年申请代开票时营运额大于核定营运额时,-11-
其实际营运额应作为下一年度核定税款定额的主要依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入“双定”管理的代开票纳税人的营运额、应缴税款进行逐户核定,分户设臵台帐,及时记载并维护分户台帐。
(六)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下年度“双定”管理税款时,必须书面报告上年度该纳税人申请代开票营运额、已缴税款与核定税款的清结情况,报区局税政科审批。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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