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搬迁管理办法_管线搬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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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强化监督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1]10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发挥作用。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能正常使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土地用地审批文件及投资安排计划等。
二、有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协议文本。
四、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各有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土地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技术要求,针对工程性质,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或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章 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 竣工验收实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与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第九条 单项工程初验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告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体项目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条 单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具备搬迁条件及使用功能,方能进行单项工程的初验。
第十一条 各类单项工程全部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建成投入使用,经初验通过,农户搬迁完毕,方能进行总体项目验收。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程序按验收准备、现场检查、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和工程资料两方面。
一、验收准备。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祥见附表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以及相关资料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开展验收准备工作。
二、现场检查。由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作出评价,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祥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查验。工程资料的验收主要查验工程相关资料,包括综合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
一、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一揽表,工程技术文件,建材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工程检验、验收与鉴定记录,工程会审、变更记录,工程图表及工程竣工图等。
二、财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竣工结算、财务审计、资金拨付等。
三、综合资料: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产管护等。
第六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情况三个方面。
一、工程完成情况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对工程作质量评定。
三、项目实施的验收,主要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检验,对实施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后续管理、对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后续发展等作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总体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须报省备案。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
第七章 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档案,办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的永久性文件及复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工程应设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档案资料。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