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任务和要求_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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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一、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背景
我国正在经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也处于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大变化的时期,城市规划对于调控、引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伴生着出现了不可再生资源破坏、土地利用粗放、环境污染的问题,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遗产有的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被拆除、损坏,城市地方特色逐步消失;一些城市不严肃执行城市规划,违背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违法建设时有发生,城市规划的法制性、严肃性、权威性受到挑战。国家借鉴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从2006年开始,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向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层级监督。至2014年,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除四个直辖市外,已全覆盖。山东省2012年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政府向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至2015年全省所有市、县已全覆盖。
二、城市规划督察制度的特点
国家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快速城镇化的历史 阶段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内容、标准,重点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将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向事前、事中关口前移,避免城市在建设发展中出现难以纠正和挽回的“失误”及“遗憾”,减少和避免事后处理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影响,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旨在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城乡规划建设从编制到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起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置的监督机制。这对我国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体制是一种创新和完善。
三、城乡规划督察的内容和重点
城乡规划督察的要求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强制性内容标准,对城乡规划(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下同)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修改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地方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落实。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城市规划中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及“禁止建设用地”等强制性内容的落实和管控。这些强制性内容关系到城市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平公正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的是城市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有的涉及城市的生态安全,有的涉及到城市的安全运行,这都是构建和谐城市的必要条件,也是关注民生的必备条件。这是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的事项,这也是城市规划的“底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不得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也是中央规定的“底线”。这是城乡规划督察的重中之重,这个“底线”一定要守住,这个“底线”一定要在城市规划建设实施中很好的落实。
四、城乡规划责任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对城乡规划工作空前高度重视。2015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对新时期城市工作按照“一个尊重,五个统筹”的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并要求“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城市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城市规划的任务及责任重大。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围绕维护城乡规划的法制性、刚性、严肃性、权威性,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强化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层级监督,遏制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
2012年12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以29号令发布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该办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对违反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行为的政府负责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即行政责任追究,这个力度是空前的。
从2007年开始,国家利用卫星遥感变化图斑核查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卫星遥感辅助城乡规划督察是全覆盖、无缝隙,任何违法建设完全暴露在现代技术手段之下,违法建设几乎没有逃避的空间和机会。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紧紧抓住不按法定程序随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作出规划许可及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作为重点,采取曝光、通报、挂牌、约谈等多种方式,坚持即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即双处理。从2015年开始,国家提出在全国打一场查处违法建设攻坚战,并提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要有强硬的态度,要有强硬的措施”。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典型案例坚持双处理,将是今后一定时期城市规划管理督察的主旋律。
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家抓了一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了查处,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受到了行 政责任追究,这里边即有省会城市,也有相当一批设区城市。
国家紧紧盯住的是:要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对城乡规划违法行政的问题进行处理,该追究那个层面的责任就要追究那个层面的责任。涉及控规违反城市总规强制性内容且控规已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在城市总规、镇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要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追究责任;对未依法组织编制控规的、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编制控规的、依据尚未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核发规划许可的,以及违反黄线、绿线、紫线、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要对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人员追究责任;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规划执法部门人员的责任。
我们的城市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一定要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一定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要求,既要服务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大局,又要坚持依法行政,不能在这方面犯错误。2016.2于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