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_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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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和退出制度。
第四条 县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部门,县监察局是廉租住房实施的监督部门,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财政、民政、房改、残联等部门及云兴镇所属各社区服务站配合实施。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凡符合左云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以及孤、老、重度残疾短期内脱困无望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租住房屋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所有对象中原拥有私房的,现已出售(五年以下者),赠予或出租私房的,以及现承租公产住房(经
见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城乡建设局。
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会同监察、民政、云兴镇社区等有关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实物配租轮候登记。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7日,在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日,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签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的情况、租金标准、腾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一)《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实际人口的身份证、户口薄、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证(租赁合同);
(三)县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烈属证》或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或军队、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
(四)房改办提供的未参加过集资、房改的书面证明;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以各种渠道取得私房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配租资格,责令退出廉租住房,补交承租期内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供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五)非法强占廉租住房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要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等工作,确保廉租住房日常居住、管理、修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管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