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安全与交通组织管理办法_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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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与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省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规范我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与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开展以“四化管理”为主题的“保畅通、保安全、树品牌、树形象”(以下简称“两保两树”)活动,依据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路网改建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
第三条 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和最大限度的方便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路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封闭交通。
第二章
施工交通组织及安全管理原则
第五条 既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施工不允许全幅封闭施工。
第六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基、小桥涵施工阶段原则上不封闭施工,宜修建便道、便桥,或采取必要的分流措施;路面大中桥工程施工阶段可封闭施工。
求全面完善指路标志,确保标志系统的规范、统一、清晰醒目。应落实专职人员,加强沿线交通安全及绕行、封闭设施的日常保养与维护,积极疏导交通,最大程度地方便通行。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全幅封闭交通时,要制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在路线起终点前方2个路口均设置交通封闭公告板、绕行路线示意图并布设醒目、齐全的绕行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温馨提示标语。
为方便车辆调头或转向,应在封闭段落前方不少于2个主要路口设置绕行标志和温馨提示标语。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半幅封闭交通时,要采取纵向隔离、横向隔断的措施对施工路段和通车路段予以分隔,在施工段落的两端设立警示及绕行标志(牌);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设置指向和限速慢行标志,施工区与行车道区需设立隔离设施,并在适当的地点设置车辆会让处。
局部路段若需绕行的应制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便道,最大限度地缩短封闭时间,并全程设置指路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急弯及陡坡路段、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头、隧道口、基坑边沿、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鲜明、醒目的照明灯和警示灯,特殊路段应设置护栏。
所设标志和警示牌应齐全、准确、醒目,悬挂位置应适当。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加强对桥梁、隧道、危险路段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分路段安全负责制,排查公路标志、标线和安保设施情况,确保公路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九条 施工便道应坚实畅通,与被交路交叉处应设置必要的交通
(一)国省道公路工程(养护)施工交通组织审批表;
(二)施工许可批复手续;
(三)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交通组织方案;
(四)专家审查意见;
(五)《国省道封闭交通相关市局意见表》(如有);
(六)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其他有关附件(如有)。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行为的审核、批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级公路(管理)局负责交通组织行为的申报、公告发布、管理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封闭交通期限届满仍不能完工,需要延长封闭期限的,应提前20日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路基、小桥涵工程半封闭施工前10天需将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是施工现场交通组织与安全管理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监理单位法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参建单位应服从公安交警和路政执法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组织方案的申报及保通保畅措施作为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年底考核的重要部分。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封闭交通,无故延长封闭交通时间,工程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