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企业税收优惠_传媒企业税收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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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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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媒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

[2007]36号),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和张家界市新增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述地区的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将湖南出版集团的若干下属企业列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和《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05号),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延长5年,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传媒企业营业税

财税[2005]2 号文规定:“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 号文规定:“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

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年12 月31 日”。

三、改制税收(综合)

国办发(2008)114号关于传媒企业的多项税收优惠

114号文件包括两个规定:一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二是《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一个规定共计30条,内容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和党的建设等8个方面;第二个规定共计15条,内容涉及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管理等4个方面。

I14号文件针对转制企业提供了4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四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号文件明确: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5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案例一:证券代码:600831 证券简称:广电网络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省级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陕财税[2010]26号),本公司及下属分支公司、子公司全部被列入省级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根据通知,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二:光线传媒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规定:“对2008 年12 月31 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 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经浙江省东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公司的孙公司东阳光线影业2009-2011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享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为:财税[2005]2 号文规定:“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 号文规定:“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年12 月31 日”。报告期公司控制子公司光线影业和东阳光线影业从事电影业务,故公司营业税减免执行期限从2008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线装书局

西苑出版社

金城出版社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方志出版社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语文出版社

中国铁道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开明出版社

中国画报出版社

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新星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旅游出版社

原子能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团结出版社

《中国汽车报》社 新华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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